本人在一份审查意见到一条:违反GB17946-2000《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应急照明时间不够。本人特查规范见此规范5.1.2条规定:消防应急灯具应急时间不小于45分钟,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但技术措施2003版,规定疏散连续供电时间少于20分钟。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2.6条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求教:GB17946-2000中5.1.2条应急时间做何解释?
本人在一份审查意见到一条:违反GB17946-2000《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应急照明时间不够。本人特查规范见此规范5.1.2条规定:消防应急灯具应急时间不小于45分钟,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但技术措施2003版,规定疏散连续供电时间少于20分钟。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2.6条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求教:GB17946-2000中5.1.2条应急时间做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