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关于“门卫室等独立小型公共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这一问题在建筑电气官方论坛上讨论较多。大家 对于门卫室是否属于“火灾发展缓慢场所“也有不同的理解。 部分坛友认为因不设置疏散照明而被提强条不值得,按规范画图即可: 也有部分坛友认为没有必要设置:
近段时间,关于“门卫室等独立小型公共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这一问题在建筑电气官方论坛上讨论较多。大家 对于门卫室是否属于“火灾发展缓慢场所“也有不同的理解。
部分坛友认为因不设置疏散照明而被提强条不值得,按规范画图即可:
也有部分坛友认为没有必要设置:
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规定:
10.1.8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 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 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
1 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
2 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3 公共建筑 ;
4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5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车库和修车库;
6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换乘通道或连接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 纵向疏散平台;
8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综合管廊;
9 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
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 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 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对于“门卫室等独立小公建是否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这一问题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