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分不清应急照明,事故照明有什么区别.消防需要那些照明.还有疏散指示灯是否是为消防用.
我分不清应急照明,事故照明有什么区别.消防需要那些照明.还有疏散指示灯是否是为消防用.
2楼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11.8照明供电
11.8.1照明负荷应根据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正确地选择供电方案。
11.8.2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
11.8.3民用建筑照明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值可参照附录C.6选取。在计算照明分支回路和应急照明的所有回路时需要系数均应取1。
11.8.4照明负荷的计算功率因数可采用下列数值:
(1)白炽灯——1。
(2)荧光灯(带有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0.95。
(3)荧光灯(不带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0.5。
(4)高光强气体放电灯(带有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0.9。
(5)高光强气体放电灯(不带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0.5。
在公共建筑内不宜使用不带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的荧光灯。
11.8.5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在每个分配电盘中的最大与最小相的负荷电流差不宜超过30%。
11.8.6特别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盘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也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约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11.8.7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11.8.7.1当采用两路高压电源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干线应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11.8.7.2当设有自备发电机组时,备用照明的一路电源应接自发电机作为专用回路供电,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电源(如为两台以上变压器供电时,应接自不同的母干线上)。在重要场所,尚应设置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用蓄电池组供电的备用照明,作为发电机组投运前的过渡期间使用。
11.8.7.3当采用两路低压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应从两段低压配电干线分别接引。
11.8.7.4当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备用电源宜采用蓄电池组或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
11.8.8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备用照明仅在事故情况下使用时,则当正常照明因故断电,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11.8.9疏散照明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盘的专用回路上,或接引自本层(或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
11.8.10在照明分支回路中应避免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11.8.11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建筑物轮廓灯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00个。
当灯具和插座混为一回路时,其中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组)。
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但住宅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1.8.12当照明回路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同时具有解除遥控的可能性。
11.8.13插座宜由单独的回路配电,并且一个房间内的插座宜由同一回路配电。
11.8.14在潮湿房间(住宅中的厨房除外)内,不允许装设一般插座,但设置有安全隔离变压器的插座可例外。
11.8.15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11.8.16重要场所和负载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规格相同(舞台照明见本规范第10章规定)。
11.8.17为改善气体放电光源的频闪效应,可将其同一或不同灯具的相邻灯管分接在不同相别的线路上。
11.8.18不应将线路敷设在高温灯具的上部。接入高温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配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11.8.19观众厅、比赛场地等的照明灯具,当顶棚内设有人行检修通道以及室外照明场所,宜在每盏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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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以下是引用guohaiping在2006-03-15 10:29:48.0发表的内容:
我分不清应急照明,事故照明有什么区别.消防需要那些照明.还有疏散指示灯是否是为消防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照明方式与种类
11.3.1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当仅需要提高房间内某些特定工作区的照度时,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局部照明宜在下列情况中采用:
(1)局部需要有较高的照度。
(2)由于遮档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围。
(3)视觉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较高的照度。
(4)需要减少工作区的反射眩光。
(5)为加强某方向光照以增强质感时。
当一般照明或分区一般照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照明。
11.3.2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景观照明和障碍标志灯。
11.3.2.1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11.3.2.2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或全部。
11.3.3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疏散照明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20m。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见附录C.3应急照明的设计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4章的有关规定。
11.3.4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装设应根据地区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当需要装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
(2)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至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3)在烟囱顶上设置障碍标志灯时宜将其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0~3m的部位并成三角形水平排列;
(4)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其电源的控制装置;
(5)低光强障碍标志灯(距地面60m以上装设时采用)应为恒定光强的红色灯。中光强障碍标志灯(距地面90m以上装设时采用)应为红色光,其有效光强应大于1600cd。高光强障碍标志灯(距地面150m以上装设时采用)应为白色光,其有效光强随背景亮度而定。
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有更换光源的措施;
(6)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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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应急照明就是事故照明。只不过后者已基本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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