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房地产项目,一层地下室,上面5个塔楼,都是28层,其中3栋是框支转换层结构,2栋是剪力墙结构。基础采用筏板基础,底下地基承载力较低,拟采用地基处理。基础是我们单位做的,地基处理是长沙某勘察设计院做的。后来甲方寄了一份地基处理的图纸给我们,让我们过目。因为地基处理设计、审图都不经过我们单位,我们只是帮过过目。拿到图纸一看,不由大惊失色。地基处理是采用CFG桩处理。图纸上,框支转换的塔楼,仅仅是框支柱3~4米范围内布了CFG桩,柱和柱之间空白!而且核心筒下面的CFG桩比较疏,不满足计算要求。另外深度修正的深度,取到了地下室高度加筏板厚。但我们认为深度只能取筏板周围裙楼压重。
拿到图纸一看,不由大惊失色。地基处理是采用CFG桩处理。图纸上,框支转换的塔楼,仅仅是框支柱3~4米范围内布了CFG桩,柱和柱之间空白!而且核心筒下面的CFG桩比较疏,不满足计算要求。另外深度修正的深度,取到了地下室高度加筏板厚。但我们认为深度只能取筏板周围裙楼压重。
图纸上,有审图单位的盖章。我们觉得问题严重,打电话给甲方,甲方说几乎施工完毕!问他们要审图单位的号码,甲方说不知道,不愿提供。然后我只能网上找,转辗反侧,终于找到了审图单位的号码,打电话过去,居然说对这个项目没印象,让他们去查,几天不见回音。
然后苦口婆心,要到了设计人员的号码。设计人员却是在广东的湛江。我们老总打电话过去,对方是个女的,态度非常恶劣。对方说:“审图都没意见,我的图能有什么问题?”又打电话给那个设计单位的领导,对方居然怪我们提的荷载高,不承认图纸错误。地基处理的计算书上,引用到了某人某文献的论述,认为深度修正深度可以取地下室高加筏板厚,我们认为文献不能作为计算依据,规范才能做依据。但对方一口咬定文献能作为计算依据。这个文献,在地基处理设计前,甲方也找过我们,也提供过这个文献观点,我们当时就不认同。
目前这个问题还在纠缠,因为快过年了,到处都找不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