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业企业(我们做的一般是给水及排水行业)变配电间的应急照明,我们以前的习惯做法是,选取正常照明的部分灯具带蓄电池,作为应急照明灯具,应急时间一般规定在30分钟,一直这样审查办也没有提过意见,最近在做海南一污水处理项目时,也是这样做的,但是审查办却提出,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8.6条规定变配电间备用照明照度应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应急时间应不小于180分钟;与他沟通说,我们变配电间内所有照明灯具就都得配蓄电池,而且应急时间改为180分钟。但是我在查看一些规范后发现有以下几点问题:
1.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4-95(200年版)中9.2.2 规定: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在条文说明中是这样解释的“本条规定的照度主要是参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提出的。该标准规定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主要通道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要在高层建筑内任何部位发生火灾时坚持正常工作,这些部位应急照明的最低照度应与该部位工作面上的正常工作照明的最低照度相同,其有关数值见表22。表22中数值引自《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即解释了正常照明的照度就是“与该部位工作上的正常工作照明的最低照度相同”,也就是10%的一般照度,如果按这条变配电间应急照明照度最低值应该为30lx,我们的做法应该是可行的。而且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4DX00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应用示例(房屋建筑部分——电气专业)》一书中也是这样解释的。
2.但是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中将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92)和《民用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同时废止,在该规范中工业场合照度中也没有“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一般照明的10%。”的这一说法,但在公用场所却依然有这一说法,那是不是说工业场所应急照明照度就是100%正常照明的照度?
现在不知道到底怎么处理,请大家讨论一下,有这方面经验的大师指教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