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混凝土高规》第4.8.5条的规定,原则上,除与上部结构直接相连的地下室一层结构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外,其余地下室结构的抗震等级可比上部结构放松要求。由于整体性能和建筑功能的需要,高层建筑一般都有一层或多层地下室,且通过合理设计,容易满足上部结构嵌固于地下室顶板标高位置(±0.0)位置的条件,因此,一般地下室结构的抗震等级可按第4.8.5条确定。对于±0.0标高确实不能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情况,实际嵌固部位所在楼层以及其上部的地下室楼层(与地面以上结构对应的部分)的抗震等级,可取为与上部结构相同或根据地下室结构的有利情况适当放松。
对于±0.0标高确实不能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情况,实际嵌固部位所在楼层以及其上部的地下室楼层(与地面以上结构对应的部分)的抗震等级,可取为与上部结构相同或根据地下室结构的有利情况适当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