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侠: 请教一个问题,据说根据相关规范两个相连的厂房根据其储存的物品或使用的生产工艺,可以定成不同的生产类别: 现象问一个问题: 如果一个丙类厂房和一个戊类厂房相连接,且戊类厂房工艺上不允许使用水消防,那是否可以只在丙类厂房中布置灭火器,而相连的戊类厂房中仅仅不知灭火器,这样做是否算违反 GB50016-2006的第8.4.3的规定?
请教一个问题,据说根据相关规范两个相连的厂房根据其储存的物品或使用的生产工艺,可以定成不同的生产类别: 现象问一个问题: 如果一个丙类厂房和一个戊类厂房相连接,且戊类厂房工艺上不允许使用水消防,那是否可以只在丙类厂房中布置灭火器,而相连的戊类厂房中仅仅不知灭火器,这样做是否算违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的第8.4.3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