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消火栓系统采用市政直接供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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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6日 14: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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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规范: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1)经过建立管道造价、管理费用与管道流速的函数关系或曲线关系,能使管道造价、管理费用总和最小的流速就是管道的经济流速。经过实践和理论分析,市政供水管道的平均经济流速与管径的大致关系:DN100~400mm,平均经济流速 0.6~0.9 m/s;管径DN>400mm,平均经济流速 0.9~1.4 m/s。


 参考规范: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1)经过建立管道造价、管理费用与管道流速的函数关系或曲线关系,能使管道造价、管理费用总和最小的流速就是管道的经济流速。经过实践和理论分析,市政供水管道的平均经济流速与管径的大致关系:DN100~400mm,平均经济流速 0.6~0.9 m/s;管径DN>400mm,平均经济流速 0.9~1.4 m/s。

       2)城市给水管网的管段流量应按生活、生产最高日最大时设计用水量进行设计,采用经济流速选取管径,管网管径确定后,按本规范表3.2.2的取值在城市管网的节点处附加上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进行校核,满足最不利市政消火栓处的最低水压要求。

       3)由上述,一条DN200的市政管道,火灾时其可提供的总流量为73.26L/s,其中28.26L/s得提供其沿线用户的28.26L/s的生产生活用水量,45L/s用作沿线任何一个用户的消防用水量,总流量不能全部用作消防使用,这点应特别注意。

       表0-1市政管网能提供的流量(下表管道断面面积进行简化,DN100就按100mm内径计,其余类推)
 

 按《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之7.1.8条及7.1.10条及本规范表3.2.2,东莞市城镇主城区人口按10~20万考虑比较合理,火灾时管道能提供的总流量按经济流速时能提供的流量加上45L/s的消防流量来考虑,并按本规范8.1.8条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来作为最高流速:则DN100火灾时管段能提供的总流量为7.06*2.5/0.9=19.6L/S;DN200火灾时管段能提供的总流量28.26*2.5/0.9=77.7L/S>28.26+45,所以取为73.26L/s,原因是市政管网提供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最大也就45L/s。

       7.1.8条:城镇配水管网宜设计成环状,当允许间断供水时,可设计为枝状,但应考虑将来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

       7.1.10条: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设计压力进行水力平差计算,并应按下列3种工况和要求进行校核:1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消防水压的要求 2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3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设计水压要求(《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

       室内消火栓系统可由市政直接供水的要求(下述C款可能性高,其他几种较难)

       A、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8.1.1条第3款(同时参4.1.3条第1款),需要双路消防进水(必须是从市政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上接出两路)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不应大于表0-1中市政管道能提供的市政消防给水流量,也就是说消防不能偷用生产生活部分的水量。

       布置在建筑(小区、厂区)的管道需满足(70%的生活生产最大时流量+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的总流量)下管网水力计算后满足最不利消防用水点处的最低压力要求;

       B、单路消防进水(有些建筑室内外均可采用一路,例如本规范6.1.3条规定h≤54m住宅及Q外栓≤20L/s的建筑,室外消防给水可一路消防供水,8.1.5条第1款有规定同时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不应大于表0-1中市政管道能提供的市政消防给水流量,也就是说消防不能偷用生产生活部分的水量。

       布置在该建筑周围的管道需满足(100%的生活最大时流量+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的总流量)下管网水力计算后满足最不利消防用水点处的最低压力要求;  

       C、室内外均可单路消防供水的独立建筑采用市政直接供水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此时尚需满足市政管道的管径最好在DN200及以上。DN100、DN150的市政管道提供的消防给水流量分别为12.54L/s、28.24 L/s,比较小。

       D、室内外均需两路消防供水的建筑(小区或厂区)由于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较大,加上目前市政管网的资料很难收集,采用市政直接供水的困难较大且不确定性很高,所以不主张其室内消防给水采用市政直供。

       怎样才能算两路消防供水?

       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且市政给水厂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其输水;且从至少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接出不少于两条引入管供向消防给水系统(4.2.2条第1,2,3款)

       1)按东莞给水现状,市政给水厂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此条应满足;城镇主城区环状管网应无问题;所以市政管网比较容易满足4.2.2条第1,2款,具备了两路消防供水的能力。

       2)若某小区(厂区)可从上述市政管网的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接出两条引入管,那么该小区(厂区)就可实现两路消防供水。但要注意的是从小区(厂区)周边同一侧的一条市政管道接出两条引入管则不算两路消防供水。

       3)市政给水干管虽然按8.1.1条DN150就算干管了,但按表0-1,DN100、DN150的市政管道能提供的市政消防给水流量较小,所以市政管道管径在DN200及以上就比较合适。DN200及以上的市政管道可提供的市政消防给水流量可达到45L/s,而按本规范表3.3.2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在15~45L/s之间,所以室外消火栓系统由市政直供就容易实现,不至于室外消防用水储存在消防水池内,造成消防水池有效容积过大。设计原则偏向室外消防用水量市政直供,室内消防用水量储存比较合理也安全。

       4)双路消防供水的另外一个好处是可按本规范4.3.4条、4.3.5条向消防水池补水,可减小消防水池的容积。

       什么情况下应设置消防水池?(下列的条款只要其中一条符合就得设置消防水池)

       1)当(周边市政管网不符合4.2.2条,例如市政管网为枝状管网,这时只能提供)一路消防供水(哪怕该建筑从市政管网引入两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 时应设((4.3.1条第2款)

       2)(无论周边市政管网符不符合4.2.2条),建筑物只设置一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 时应设(4.3.1条第2款)

       3)建筑高度>50m时应设(4.3.1条第2款)

       4)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时(4.3.1条第3款)

       对某城镇,同时两起甚至三起火灾,假如每起按表3.2.2为45L/s,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只能按45L/s确定。

       5)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4.3.1条第1款)。

       此款讲的时某建筑或小区(厂区)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管网时,其设置的合用管道管径若偏小,管道水头损失过大,造成水压过低,从而导致较高处的消防用水点处没水用或出水量过小无法满足灭火使用要求。简单说就是市政管道或引入管管径太小就得设置消防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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