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建筑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1.0.1条的条文说明提到:我国现行的抗震设计的内容是:"三水准设防,两阶段设计”三水准设防目标是“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两阶段设计是:第一阶段是承载力验算,取第一水准地震动参数计算结构的弹性地震作用标准值和相应的地震作用效应,对大多数结构,可只进行第一阶段设计,而通过概念设计和抗震构造措施来满足第三水准的设计要求。第二阶段设计是:弹塑性变形验算,对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震时易倒塌
我国现行的抗震设计的内容是:"三水准设防,两阶段设计”
三水准设防目标是“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两阶段设计是:第一阶段是承载力验算, 取第一水准地震动参数计算结构的弹性地震作用标准值和相应的地震作用效应,对大多数结构,
可只进行第一阶段设计,而通过概念设计和抗震构造措施来
满足第三水准的设计要求。
第二阶段设计是:弹塑性变形验算,对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震时易倒塌
的结构以及有明显薄弱层的不规则结构,除进行第一阶段设计外,
还要进行结构薄弱部位的弹塑性层间变形验算并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
实现第三水准的设防要求。
上面是第1.0.1条的条文说明的原话
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通常都是采用设防烈度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截面抗震验算,
即进行第一阶段设计。而设防烈度就是采用的基本烈度,基本烈度又是50年超越概率为10%的烈度,
即第二水准烈度。而条文说明写的是 第一水准地震动参数
如果这样的话岂不矛盾。不知道我的理解是不是有误,还真的是规范写错了(这个好像不大可能):L
请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 本帖最后由 freebird_cd 于 2008-7-9 20:0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