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经营”是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营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次经营”与“二次经营”的划分的关键点就在于合同的签订。一般来讲,“一次经营”是“二次经营”的前提,也是“二次经营”的基础;“二次经营”是“一次经营”的延续,也为以后的“一次经营”有利创造条件。 如今,在建筑市场日趋规范,业主控制手段趋于严格的情况下,要想实现EPC项目的建设目标,使项目效益达到最大化,项目的“二次经营”无疑成为关键工作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在项目管控过程中,必须树立全方位、全过程的签证与索赔理念,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业务沟通,使签证与索赔工作建立在扎实、有效的基础上,进而实现EPC项目的投资效益。
“二次经营”是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营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次经营”与“二次经营”的划分的关键点就在于合同的签订。一般来讲,“一次经营”是“二次经营”的前提,也是“二次经营”的基础;“二次经营”是“一次经营”的延续,也为以后的“一次经营”有利创造条件。
如今,在建筑市场日趋规范,业主控制手段趋于严格的情况下,要想实现EPC项目的建设目标,使项目效益达到最大化,项目的“二次经营”无疑成为关键工作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在项目管控过程中,必须树立全方位、全过程的签证与索赔理念,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业务沟通,使签证与索赔工作建立在扎实、有效的基础上,进而实现EPC项目的投资效益。
在工程实践中,对于EPC项目的管控,我们常常“签证与索赔”定义为项目的“二次经营”,而这种经营是集法律法规与EPC项目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管理,也是EPC项目管理的难点所在。故此,新形势下如何做好EPC项目的“二次经营”的话题再次成为工程人探究的热点。
对于EPC下面的“二次经营”应树立“以合同为依据、不以合同为约束”的经营理念,并做好签证与索赔工作的前期策划,使“二次经营”基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贯穿于二次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讲:就是在EPC项目“二次经营”中,预判可能出现的工作内容,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与签证索赔的相关基础资料,在遇到需签字盖章时应及时办理, 同时还应建立好“二次经营”台账,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
在合同谈判期间,EPC工程总承包方需深入分析业主方对项目的需求,这其中也包括了业主的隐性需求,然后,根据EPC项目管理实践经验,甄别出哪些是完成项目的必含项、哪些是可能包含项,以此,通透搞清EPC项目的功能标准及建设内容。通过这一系列的工作,达到事先对项目全局有一个整体地把握,避免在EPC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变相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层层加码,或擅自提高项目建设功能要求,或增加新的工作内容,为接下来的“二次经营”——签证与索赔提供证据性与技术性的支撑。
EPC项目的管控特点,EPC总承包商的设计与施工是深度融合的统一体,也是决定EPC项目“二次经营”成败的关键环节之一。设计图纸决定了EPC项目的总体成本、项目利润及总体进度,无论是后期的施工管理做得如何精准到位,而施工中的各项管理目标( 如质量、工期、成本 )的大基调此时已由设计基本决定。
具体讲:在EPC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总承包商就可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对设计图纸及方案进行深入优化与深化,以其更贴近现场的工作实际,避免设计与施工相互脱节的尴尬局面。在设备与材料的选择上,也具有相对大的灵活性,避免EPC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材料采购难影响工程进度,材料损耗大影响工程成本的情况发生。总之,将EPC项目的“二次经营”融入到设计阶段,不但可以避免了传统模式下设计和施工脱节给项目带来的经营风险,而且还可以提前锁定EPC项目的盈利点。
在EPC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往往会给项目的实施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在此,工程签证在所难免。这就要求EPC项目管理人员提前“吃透”图纸,编制完整的项目预算书,提前启动成本预控机制,以便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及时提出设计变更、办理工程签证,甚至提出索赔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时收集与项目“二次经营”相关的影像资料, 及时办理有效的现场签证,及时完成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工作,避免事后补签造成结算困难的窘境,影响到EPC项目“二次经营”的相关工作。
不可抗力首先是一种免责事由。EPC承包商可以根据不可抗力条款免除一定的合同责任,以实现工期的合理顺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针对不可抗力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和费用增加的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约定承担各自相应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对于EPC项目的风险EPC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了大部分的风险事件,这也是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点所决定。建议必要时,承包商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以保障项目收益,挽回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
EPC项目的签证管理人员,对于需要签证的事项应提前与业主进行沟通,以得到书面工作任务单或指令单。在签证过程中,应当站在业主角度来陈述工程签证理由与签证内容,使签证人感觉不用承担风险,这样才能使签证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若遇到业主有意无理拒签时,建议不要采取“硬碰硬”的方式,建议可以采用收发文的形式,在收发文本上确认签证送达。若业主仍拒不签收,可视具体情形采取如纸质版邮寄、扫描件发送电子邮件、微信发送等方式送达至业主,并留存送达相关凭证与证据。
工期是EPC项目商务计算措施费、窝工费、降效费、抢工费等所有费用的基础。EPC项目管理人员应针对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的对比,工期关键线路情况等方面的分析,收集整理影响工期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定期整理归档,这其中包括了施工日志、专项方案、异常天气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等,为下一步的工期索赔提供可靠的原始资料。
索赔是重新分配合同双方风险的过程,是合同双方管理水平的博弈过程。对于发包人为了避免索赔,会尽可能找到相关证据证明承包人没有足够的索赔理由;而对于承包人而言则为了尽可能降低损失,往往会主动索,以此来达到让发包人赔的目的。故此,对于EPC项目的索赔管理需坚持保质、守约、重义的索赔原则,达到索赔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切不可以使用高索赔低报价的方式谋取利润,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
在EPC项目的“二次经营”中,把控好“四个不要”,即:能够直接签总价的最好不要签单价;能够直接签单价的最好不要签工程量;能够直接签结果的最好不要签事实;能够签文字形式的最好不要附图。遵循“勤签证、精索赔”原则,先变更,后签证,再索赔原则:工程变更能达到要求的,优先采取工程变更的形式;其次采取签证形式;若签证不成再进行索赔,努力将有关问题以变更、签证的形式解决,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以此降低索赔和签证难度。
EPC项目部不仅要建立起与业主、监理双方往来函件的收、发文登记本,还要建立业主、监理发来的函件的签字本,杜绝因业主、监理拖延发函时间导致项目部无法按期完成函件约定工作内容,而造成的违约承担责任风险。
综上,在工程总承包大环境的驱使下,EPC项目的“二次经营”已成为一个系统化管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项目的设计阶段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EPC承包单位在对人才培养上,不局限于单方面的设计、技术或经营,而要培养复合型EPC管理人才,使设计、招采、施工做到真正的深度融合,不放过每一个签证与索赔的机会,建立起完整的签证与索赔管理体系,以实现EPC项目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