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至上!又一批典型隧道事故案例曝光!
蝶眠落雪
2023年07月24日 15:43:32
来自于隧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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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四川各地正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强安2023”监管执法等行动,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从各地办理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案例中选取7例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请大家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当前,四川各地正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强安2023”监管执法等行动,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从各地办理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案例中选取7例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请大家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01

案例一


2023年2月19日,广元市剑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王镇大柏村2组青杠林隧道弃渣场开展执法检查时,       发现该弃渣场施工作业区域内及东南西北四周等五处未设置警示标识;未按照《青杠林隧道进口10#弃渣场专项施工方案》安全设计设施施工,未在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按照安全设计设置固定的挡车设施;未建立青杠林隧道进口10#弃渣场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和台账。      
在调查中还发现四川凌炜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青杠林隧道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兼安全管理人员王云生 未组织制定2023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弃渣场夜间排土作业未按安全设计设置固定的照明设施,违反操作规程等三项违法事实。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 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现场负责人兼安全管理人员王云生限期改正,并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7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02

案例二


2023年4月28日,泸州市古蔺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彰德街道办对某采石厂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执法检查,发现 该公司矿山底部堆料场无安全警示标识,未使用自带降尘装置的凿岩机进行钻孔作业等12项问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古蔺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按照自由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 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6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

案例三


2023年5月9日,资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资阳中工机车传动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 该公司无电气焊特种作业人员,部分零件由四川共享铸造有限公司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电气焊作业维修,但双方公司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原件齿轮车间配电室使用的绝缘手套、绝缘靴已过有效期。
     
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资阳市应急管理局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给予资阳中工机车传动有限公司人民币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资阳中工机车传动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四


2023年5月15日,巴中市平昌县应急管理局接举报,平昌县同洲街道坦溪社区六组(原立垭村二组)有人在无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储存甲醇。       经查,       平昌县天学能源店经营者张某某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甲醇)经营、储存活动       ,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平昌县应急管理局 责令张某某停止经营活动,并对其作出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33.5吨以及违法所得930元的行政处罚。      
     
     

     

05

案例五


近日,自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四川富华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时, 发现该公司危化品库房中存放有2个钢瓶,钢瓶内存储物质为氟化氢,而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该危化品库房的储存范围不含氟化氢。      

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该行为属于“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重大事故隐患, 执法人员立即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 对该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共处罚金4.2万元。


     

06

案例六


近日,内江市应急管理局对东兴区某机械制造企业开展暗访检查, 发现该公司焊工廖某某、钟某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随即核查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但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上无法查询到持证信息。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2名焊工立即停止动火,要求企业将2名焊工调离焊工岗位,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内江市应急管理局 对该企业涉嫌使用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并 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对企业处罚金3.3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金0.1万元。      

     

07

案例七


近期,雅安天全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部门开展气瓶专项联合检查时,发现由       某气体厂对始阳镇修车铺销售的瓶装氧气存在未在气瓶上张贴安全标签的问题隐患       ,天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      
经查,该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天全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对该气体厂处人民币1.5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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