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防烈度调整的一个小问题
确定抗震措施时(内力调整)甲乙建筑的设防烈度提高一级,那么《高规》6.2.3(1)中条件“一级框架结构和9度时的框架”、7.2.6中“9度一级剪力墙”《抗规》6.2.2中“9度的一级框架”中的“9度”针对甲乙建筑是否是调整设防烈度之后的数值?个人认为:根据抗震设防标准,甲类、乙类建筑应按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抗震措施。抗震措施是指,除地震作用计算以外的要求,包括抗震构造措施。《高规》6.2属于抗震措施的范畴,即对建筑地震效应的“强剪弱弯”、“强柱弱梁”、“强节弱杆”等的调整。所以,这里的抗震设防烈度不是本地区基本地震烈度,而应是调整以后的抗震设防烈度。不知道以上理解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