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设计中,地震烈度计算与采取抗震措施为什么不一致?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3.0.2里说的四种抗震设防分类,规范如下。我们可以看到甲类建筑(例如核电站)不但要提高抗震措施,还要提高结构计算时候的地震作用。乙类建筑(例如幼儿园)提高抗震措施,地震作用计算不变。丙类(例如商业)抗震措施不变,地震作用计算也不变。规范明确规定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性能设计目标。这样,所有的建筑,只要严格按规范设计和施工,可以在遇到高于区划图一度的地震下不倒塌——实现生命安全的目标。因此,将使用上需要提高防震减灾能力的建筑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其中,重点设防类(乙类)需按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增加关键部位的投资即可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标;特殊设防类(甲类)在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专门研究。地震作用提高是整体提高设计要求,造价提高巨大;抗震措施提高是只提高关键部位,造价提高较大。抗震措施不同是由于建筑的抗震等级不同引起的。抗震等级就是我们常说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钢筋混凝土结构可以看《抗规》表6.1.2。比如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