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烈度和基本地震加速度改变对抗震加固设计的影响
某工程2013年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抗震设防烈度7度,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进行设计,现在需要改造,拟在现有变频器旁边增加2台3吨重的变频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抗震设防烈度8度,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的规定采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的要求进行加固处理,这样不仅增加变频器部位的结构构件需要进行加固,整个建筑的结构构件均需要进行加处理,工程费用增加较大,个人认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的要求能够满足抗震设防目标的基本要求及抗震设防“三水准”的要求,若如此加固不符合投资―效益准则。请有经验的大咖给出点建议。
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丙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
首先要明确建筑寿命、设计使用年限和设计基准期的含义。 建筑寿命指投入使用的总时间,即从建造开始直到建筑毁坏和丧失使用功能的全部时间。 设计使用年限指设计规定的结构和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一般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当房屋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经过鉴定和维修,仍可继续使用。因此,设计使用年限不同于建筑寿命。同一幢房屋建筑中,不同部分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以不同,例如,外保温墙体、给排水管道、室内外装修、电气管道、结构和地基基础,可以又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 设计基准期是指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它不同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也不等同于建筑寿命。我国建筑设计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即设计时所考虑荷载、作用、材料强度等的统计参数均是按此基准期确定的。 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丙类建筑,结构设计时应另行确定在其设计基准期内的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地震等荷载和作用的取值,确定结构的可靠度指标以及确定钢筋保护层厚度等构件的有关参数的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