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上说,两阶段三水准设计,用多遇地震(小震)的地震作用进行弹性设计,然后通过构造措施等来满足中震、大震的要求。可是在进行抗震设计的时候,我们查的表是抗震设防烈度(中震)及其对应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然后进行一系列的计算验算。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是不是在用中震的加速度计算出来的地震作用来进行弹性计算?规范这里怎么理解?求高手指点。
规范上说,两阶段三水准设计,用多遇地震(小震)的地震作用进行弹性设计,然后通过构造措施等来满足中震、大震的要求。
可是在进行抗震设计的时候,我们查的表是
抗震设防烈度(中震)及其对应的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然后进行一系列的计算验算。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是不是在用中震的加速度计算出来的地震作用来进行弹性计算?规范这里怎么理解?求高手指点。
2楼
我觉得应该是弹性计算跟承载力计算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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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设防烈度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和设防地震(中震),
50年内超越概率约为63%的地震烈度为对应于统计“众值”的烈度,比基本烈度约低一度半,本规范取为第一水准烈度,称为“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约10%的地震烈度,即1990中国地震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峰值加速度所对应的烈度,规范取为第二水准烈度,称为“设防地震”;50年超越概率2%~3%的地震烈度,规范取为第三水准烈度,称为“罕遇地震”,一般建筑物的设计小震弹性、中大震通过构造措施来达到目标、。所以一般的设计都是基于小震得,不知道理解的对不。请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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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chq20032007 发表于 2014-10-25 22:21 设防烈度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和设防地震(中震),50年内超越概率约为63%的地震烈度为对应于统计 …你说的很对。我的问题就是,抗震设计就是按照小震的地震作用来进行弹性设计。但是我们查基本地震加速度的时候,查的是所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对应的加速度值,也就是中震对应的加速度值。这算不算是矛盾?抗规的表5.1.2-2给出了时程分析时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分别有多遇地震、罕遇地震对应的加速度值。可以看到,我们用的抗震设防烈度对应的基本加速度值(中震)就在多遇地震、罕遇地震的中间。为什么不用多于地震的加速度值,这才是我疑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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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lihong520555 发表于 2014-10-25 19:47 我觉得应该是弹性计算跟承载力计算不一样还请具体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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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抗震规范,表5.1.4-1是表达的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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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找了好久了,正好需要,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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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liqingyun159 发表于 2014-10-26 11:56 你说的很对。我的问题就是,抗震设计就是按照小震的地震作用来进行弹性设计。但是我们查基本地震加速度的 …首先多遇地震就是众值烈度,而我们的7度0.1g是基本烈度。众值烈度和基本烈度分别对应第一、第二水准,差值在1.55度,相当于乘以0.35.这就是0.1g,0.035g,0.22g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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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找了好久了,正好需要,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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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不错不错学习了。可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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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外表看起来不错,很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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