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规范中规定水平力的认识
与02版规范不同,在2010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以下简称10版《抗规》)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以下简称10版《高规》)中引用了“规定水平力”的概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处:一、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位移比计算;二、结构的倾覆力矩计算。其中后者包含了:框架倾覆力矩、短肢墙倾覆力矩、框支框架倾覆力矩和一般剪力墙的倾覆力矩统计。下面做具体分析。一、10版《抗规》3.4.3 和《高规》3.4.5 对“扭转不规则”采用 “规定水平力”定义。即:楼层位移比不再采用根据CQC法直接得到的节点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比值计算,而是根据给定水平力下的位移计算。其中10版《抗规》3.4.3:“在规定水平力下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 倍 ”;其条文说明解释了为何采用“规定水平力”来计算位移比:扭转位移比计算时,楼层的位移不采用各振型位移的CQC组合计算,按国外的规定明确改为取“给定水平力”计算,可避免有时CQC计算的最大位移出现在楼盖边缘的中部而不在角部,而且对无限刚楼板,
关于10版规范中“规定水平力”的认识
与02版规范不同,在2010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以下简称10版《抗规》)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以下简称10版《高规》)中引用了“规定水平力”的概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处:一、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位移比计算;二、结构的倾覆力矩计算。其中后者包含了:框架倾覆力矩、短肢墙倾覆力矩、框支框架倾覆力矩和一般剪力墙的倾覆力矩统计。下面做具体分析。一、10版《抗规》3.4.3 和《高规》3.4.5 对“扭转不规则”采用 “规定水平力”定义。即:楼层位移比不再采用根据CQC法直接得到的节点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比值计算,而是根据给定水平力下的位移计算。其中10版《抗规》3.4.3:“在规定水平力下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 倍 ”;其条文说明解释了为何采用“规定水平力”来计算位移比:扭转位移比计算时,楼层的位移不采用各振型位移的CQC组合计算,按国外的规定明确改为取“给定水平力”计算,可避免有时CQC计算的最大位移出现在楼盖边缘的中部而不在角部,而且对无限刚楼板,
高规中“规定水平力”与CQC法计算结果有什么区别?
在《高规》3.4.5中,计算扭转位移比时需要在结构上加上“规定水平地震力”,条文说明中解释:“规定水平地震力”是指用振型组合后的楼层地震剪力换算,换算原则是:每一楼面处水平剪力等于上下两个楼层剪力差的绝对值。那么问题来了:比如结构有三层,一、二、三层楼板处用振型分解法计算出的集中力分别为400kN,200kN,100KN,那么一二三层竖向构件剪力为:700kN,300kN,100kN,再换算成“规定水平地震力”一层楼板:700-300=400,二层:300-100=200,三层:100.不是和振型分解的结果一样吗?理解哪里错了?振型分解所计算得出的水平地震力与“规定水平力”到底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