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遇到个情况,我们项目都是按浇筑方量留置墙、柱、梁、板的标养试块组数,标养送检也都合格。同养的试块,按照强度等级,每个等级各留置1组,现在其中一组同养试块不合格。不合格试块:柱。设计标号C50(报告强度为47)对于这个报告,各单位有不同的说法:1、质监站认定试块不合格,需要处理(回弹或者取芯)。2、监理认为只要综合评定结果合格即可,单组不合格无所谓。3、混凝土搅拌站认为数据合格,因为评定时候要除以0.88的系数。
现场遇到个情况,我们项目都是按浇筑方量留置墙、柱、梁、板的标养试块组数,标养送检也都合格。同养的试块,按照强度等级,每个等级各留置1组,现在其中一组同养试块不合格。
不合格试块:柱。设计标号C50(报告强度为47)
对于这个报告,各单位有不同的说法:
1、质监站认定试块不合格,需要处理(回弹或者取芯)。
2、监理认为只要综合评定结果合格即可,单组不合格无所谓。
3、混凝土搅拌站认为数据合格,因为评定时候要除以0.88的系数。
个人认为:虽然我是施工方,但是仍然认为除了满足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外(GB50204、GB/T50107等),仍然应该满足当地质监站或者相关部门的地方标准,所以个人认为应该认定为试块不合格吧。虽然按照GB50204-2015中,附录C中C.0.3说明中,同养试块除以0.88后进行评定,但是这个规定是涉及到评定时候的事情,不能就本次单组试块说明合不合格吧?
各位怎么看呢?应该如何处理?
4楼
现场遇到个情况,我们项目都是按浇筑方量留置墙、柱、梁、板的标养试块组数,标养送检也都合格。同养的试块,按照强度等级,每个等级各留置1组,现在其中一组同养试块不合格。
不合格试块:柱。设计标号C50(报告强度为47)
对于这个报告,各单位有不同的说法:
1、质监站认定试块不合格,需要处理(回弹或者取芯)。
同养不能代表合不合格。
2、监理认为只要综合评定结果合格即可,单组不合格无所谓。
合格看标养!
3、混凝土搅拌站认为数据合格,因为评定时候要除以0.88的系数。
是这个道理
个人认为:虽然我是施工方,但是仍然认为除了满足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外(GB50204、GB/T50107等),仍然应该满足当地质监站或者相关部门的地方标准,所以个人认为应该认定为试块不合格吧。虽然按照GB50204-2015中,附录C中C.0.3说明中,同养试块除以0.88后进行评定,但是这个规定是涉及到评定时候的事情,不能就本次单组试块说明合不合格吧?
各位怎么看呢?应该如何处理?
试块合不合格就不能参照同养的,同养不具有实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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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正常来说,可能实验室测的值有误差,差的不多,完全实验室可以给出合格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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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学习了,谢谢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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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不错,很好的资料,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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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 2010年8月1日)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质监站的做法似乎并无不妥。
但,质监站是代表政府监督建设行为的单位,对建设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有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仅进行备案,并不对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判定。所以,楼主所述的质监站的行为并不恰当。
其二,同养试块的强度仅是混凝土实体强度合格判定的一个指标。正如搅拌站所说的,标养试块与同养试块之间存在一个系数,该组判定为47MPa的试块在乘以1.1的系数后是满足C50要求的。退一步说,就算是47MPa的试块,经数理统计后,数据是否合格?
其三,作为施工方,楼主的“个人认为”并不妥当。
一顿饭解决不了问题,那就两顿;酒桌上解决不了的问题,那就KTV解决;KTV解决不了的问题,那就让小妹去解决;小妹解决不了的问题,那就用红包解决。如果红包都解决不了…………
是在感化不了丫,那就火化了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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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都是理科生难免表述不清晰,,你能想像出理科生沉浸在自己思维里的那种愉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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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谢谢分享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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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试块不合格很严重的问题,谢谢分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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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共同来学习!共同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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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谢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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