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是建设工程安全使用的重要基础,政府对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从投入产出的角度分析包括对主体工程质量形成各阶段的投入要素、转化过程及产出结果的监督管理.全面监督、预控为主、以人为本、专业化服务是实现其监督管理有效性的基本原则;技术创新、信誉保证、综合监管、整体优化、经济与法律手段并举、激励与约束并存是提高监督管理效率的主要方法. 关键词:建设工程; 主体结构质量; 政府监督管理
关键词:建设工程; 主体结构质量; 政府监督管理
主体结构质量的内涵是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安全、使用和经济等特性的综合能力要求的总和.其质量问题的实质是质量形成过程中的投入、中间产出或最终产出达不到规定的能力要求.主体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安全使用的基础,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使用是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主要目标之一,因此,必须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监督,保证建设工程支撑体系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建设工程有效发挥使用功能,高效服务于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保证, 促进建设工程整体价值的可靠实现[1].
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设工程安全使用的基石.政府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使用,加强对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监督,以保证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形成的各个阶段处于受控状态,为建设工程安全使用奠定基础.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各个阶段、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建设参与主体的行为和活动结果规范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轨道上,实现工程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法制化,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是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核心,加强对其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是落实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的基础.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的复杂性、多发性、潜在性、严重性、连续性、责任多元性、处理困难性和高价性,决定了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的重要地位[2].恶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都是受力体系功能的失效.承担建设工程受力体系功能的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恶性质量事故的根源是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恶性事故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恶性事故.因此,必须以杜绝地基基础失效和主体结构功能失效为突破点,确保建设工程承载体系的安全,稳定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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