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T194-2009《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浇筑与市政工程中搭设钢管满堂支架现浇混凝土工程施工的支架基础与支架预压。 2.0.1 支架基础预压:为检验支架搭设范围内基础的承载能力和沉降状况,对支架基础进行的加载预压。 2.0.2 支架预压:为检验支架的安全性,收集施工沉降数据,对支架进行的加载预压。
一、规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T194-2009《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浇筑与市政工程中搭设钢管满堂支架现浇混凝土工程施工的支架基础与支架预压。
2.0.1 支架基础预压:为检验支架搭设范围内基础的承载能力和沉降状况,对支架基础进行的加载预压。
2.0.2 支架预压:为检验支架的安全性,收集施工沉降数据,对支架进行的加载预压。
3.0.1 现浇混凝土工程施工的钢管满堂支架的预压应包括支架基础预压与支架预压。
3.0.2 支架基础预压与支架预压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支架基础类型、施工工艺等条件进行预压组织设计。
4.1.3 支架基础应设置排水、隔水设施,不得被混凝土养护用水和雨水轻浸泡。
4.1.4 支架基础预压前,应布置支架基础的沉降监测点;支架基础预压过程中,应对支架基础的沉降进行监测;支架基础监测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
4.1.5 对支架基础代表性区域的预压监测过程中,当最初72h各监测点的沉降量平均值小于5mm时,应判断同类支架基础的其余部分预压合格。
5 支架预压
5.1.1 支架预压应在支架基础预压合格后进行。
5.1.3 支架预压加载范围不应小于现浇混凝土结构物的实际投影面。
5.1.4 支架预压前,应布置支架的沉降监测点;支架预压过程中,应对支架的沉降进行监测;支架预压监测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
5.1.5 在全部加载完成后的支架预压监测过程中,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判断支架预压合格:
1、各监测点最初24h的沉降量平均值小于1mm;
2、各监测点最初72h的沉降量平均值小于5mm;
5.1.7 支架预压后应编写支架预压报告,支架预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
2、支架分类以及支架代表性区域的选择;
3、支架沉降监测;
4、支架预压的合格判定。
5.2.1 支架预压荷载不应小于支架承受的混凝土结构恒载与模板重量之和的1.1倍。
5.3.1 支架预压应按预压单元进行分级加载,且不应小于3级。3级加载依次宜为单元内预压荷载值的60%、80%、100%。
5.3.2 当纵向加载时,宜从混凝土结构跨中开始向支点处进行对称加载;当横向加载时,应从混凝土结构中心线向两侧进行对称布载。
注明:避免对支架造成不利影响。
5.3.3 每级加载完成后,应先停止下一级加载,并应每间隔12h对支架沉降量进行一次监测。当支架顶部监测点12h的沉降量平均值小于2mm时,可进行下一级加载。
5.3.4 支架预压可一次性卸载,预压荷载应对称、均衡、同步卸载。
6、监测内容
6.1.1 支架基础预压和支架预压的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加载之前监测点标高;
2、每级加载后监测点标高;
3、加载至100%后每间隔24h监测点标高;、
4、卸载6h后监测点标高。
6.1.2 预压基础应计算沉降量、弹性变形量、非弹性变形量。
6.2.1 支架基础和支架的沉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混凝土结构纵向每隔1/4跨径应布置一个监测断面;
2、每个监测断面上的监测点不易少于5个点,并应对称布置。
6.3.2 预压监测宜采用三等水准测量要求作业。
6.3.4 支架沉降监测记录与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压荷载施加前,应监测并记录支架顶部和底部监测点的初始标高;
2、每级荷载施加完毕时,应监测各监测点标高并计算沉降量;
3、全部预压荷载施加完毕后,每间隔24h应监测一次并记录各监测点标高,当支架预压判定合格后,可进行支架卸载;
4、卸载6h后,应监测各监测点标高,并计算支架各监测点的弹性变形量;
5、应计算支架各监测点的非弹性变形量。
7.0.1 钢管满堂支架预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宜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参与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