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2014〕65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本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服务的内容
沪建交〔2014〕65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本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服务的内容
本通知中所称的施工现场服务是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所提供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交底、地基验槽、处理现场勘察设计更改事宜、处理现场质量安全事故、参加工程验收等。施工
现场服务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施工现场服务人员配置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指派专人为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勘察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可以由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担任;设计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可以由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设计单位项目经理担任。
(二)除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外,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指派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各专业人员或具有现场施工配合经验的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施工现场服务。
(三)施工现场服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现场服务人员数量、专业配置以及现场服务时间安排,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现场服务工作量,由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三、施工现场服务人员职责
(一)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职责
1.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现场服务时间、服务事项、服务要求等,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服务。
2.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施工进度,及时向参与现场服务的其他人员沟通施工现场相关信息,妥善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
管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做好现场服务记录。现场服务记录应当包括服务人员姓名、职务、职称、服务时间、服务事项以及服务事项完成情况等。
(二)参与施工现场服务的其他人员职责
参与施工现场服务的其他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服务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参加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施工现场工作会议,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做好现场服务记录。
四、施工现场服务工作要求
(一)设计技术交底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开工前,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对场地土层、地下水概况以及天然地基工程、桩基工程、基坑工程等岩土工程风险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2.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前,施工单位应当仔细阅读设计文件,提出相关问题。设计单位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和施工单位提交的问题,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答复相关问题,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标注进行说明。
3.施工过程中,必要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进行专题专项设计技术交底。
4.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应当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并在技术交底会议纪要上签字。
5.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应当归档保存。
(二)地基验槽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有关人员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验槽,对基槽开挖涉及相关土层情况进行验证。
勘察单位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地基验槽,并在地基验槽记录上签字。当发现基槽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勘察单位应当根据现场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现场更改处理
1.勘察、设计文件修改
因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合同要求,或者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提出更改要求,应当由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勘察、设计修改文件。
勘察、设计修改文件应当注明修改原因,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应当签字盖章。修改内容按规定需重新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提醒建设单位将修改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勘察、设计修改文件台账(清单)。
2.技术核定单
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等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等,需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当由施工单位出具技术核定单。
技术核定单内容应当由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进行校核,由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进行审批。校核人和审批人应当在技术核定单上签字,加盖设计单位技术专用章。设计单位应当将技术核定单归档保存。
(四)工程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参加工程验收的人员应当查看现场,必要时查阅相关施工记录,并依据工程监理对现场落实勘察、设计要求情况的结论性意见,提出勘察、设计单位的验收意见。
五、工程事故处置和特殊问题处理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与勘察设计工作相关的工程突发事故处置制度。
(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和参与现场服务的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工程突发事故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程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对工程质量安全有较大影响而勘察报告未明确的大范围暗浜,以及桩基持力层异常、预制桩沉桩困难、桩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等专项技术问题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召开专题会议,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案,有效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应当参加专题会议。
六、其他要求
(一)在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现场服务人员配置,细化现场服务条款,载明施工现场服务费用。
(二)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通报与施工现场服务工作有关的信息,为现场服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服务的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现场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解决施工现场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管理制度,并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四)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勘察、设计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工作,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
(五)各相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开展施工现场服务工作的,要求限期整改;限期不改正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限制其建筑市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