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规6.1.9条一款是强调:也就是没讨价还价的余地。“高层民用建筑、xxx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再看看6.1.10条: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仅设稳压泵。按6.1.9条这个前提条件不存在。规范呀规范。
消规6.1.9条一款是强调:也就是没讨价还价的余地。“高层民用建筑、xxx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再看看6.1.10条: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仅设稳压泵。按6.1.9条这个前提条件不存在。规范呀规范。
2楼
这么看,这条还真是有点问题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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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6.1.9 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2 且层数超过 2 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
2 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
第2条说了,可以不设置的情况。。我 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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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我们只有厂房实在不好设置才不设,其他建筑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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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这是特殊情况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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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这句话多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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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不矛盾,前者针对带屋顶水箱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后者实际是针对上海等地不带屋顶消防水箱的“稳高压给水系统”--其实也是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一种,在下以为,规范的目的是想限制或者明确这种系统的使用范围吧,不再仅限于海了!
貌似曾杰曾说,是对上海稳高压给水系统的肯定。
但是从条文的强制性来看,确实有点矛盾,至少6.1.9应把6.1.10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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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刚遇到一个工程,一个小厂房,加气站内用的,可研别个院做的,批复备案有消防,后边就没有坚持执行50156,做了消防冷却系统,施工图设计的时候审定硬要设置高位水箱,最后折中,用市政给水管网保持消防环网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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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xue20036222 发表于 2014-12-23 11:16 不矛盾,前者针对带屋顶水箱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后者实际是针对上海等地不带屋顶消防水箱的“稳高压给水系 …上海的专家曾杰说过,不要带着挑刺的眼光看,要带着理解的心态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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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矛盾的意义,就是你执行其中一条,审图或消防局会拿另一条否决你的设计。结果是无所适从。
zhouzw119:
一般情况下设计和审图都必须首先考虑是否能满足强制条文(黑体字部分),其他特殊情况要执行另一条你就必须满足条文附带的条件才行的,如果两条都不是强制条文那才会有矛盾的
lichangan1000:
现在是,执行一般条文,但违背强条,你咋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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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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