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第11.1.4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由于分配电室没有概念解释,主变低压母线所在的为主配电室,其后的第一级是分配电室,第二级也是分配电室?第三级也是分配电室? 当然分级也不可能过多。
建规第11.1.4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由于分配电室没有概念解释,主变低压母线所在的为主配电室,其后的第一级是分配电室,第二级也是分配电室?第三级也是分配电室? 当然分级也不可能过多。
2楼
本帖最后由 nicebin 于 2014-7-24 11:02 编辑
这条规定本身就不够精确。
本人也在琢磨,配电系统都是一级一级的,任何一级配电都可以设立分配电室。那这根消防专用干线从哪里算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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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3.4.。。。都叫分配电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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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分两种情况吧,一种是低压总配电室在该建筑物内,就应该从总配电室引出,若是不在该建筑物内,就应该在进线处的第一个分配电室引出。消防负荷配电基数最好不要超过三级,所以最好不要在后面的分配电室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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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如果有例如防排烟风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等的消防设备,可以直接从上级或本建筑的配电房直接引出专用线路;如果单单时应急照明,可以考虑从本建筑的总配电箱引出,外加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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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路过,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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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解析:(1)(建规)GB50016-2006第11.1.4条所提及的"专用的供电回路"应指:从
服务于本工程的低压总配电室或其分配电室,配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最末级配电箱
(实为切换箱)的配电线路。该线路应与火灾时消防队员可能切除的其他配电线路严格地
分开设置。该线路及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从而避免火灾时误操作而影响灭火,也
保证火灾时能可靠给消防设备供电。
(2)上述"分配电室",可区分两种情形:1) 当本工程为高压供电(即设有变压器)
时,"分配电室"是指第一级低压分配电室。即要求其内安装的配电装置,由本工程(或
建筑群)自有的总变配电室低压屏配出回路直接供电。2)当本工程仅为低压供电(即无
变压器)时,"分配电室"可理解为本工程人户总配电箱的安放处。
此外,对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1.3条,也
可按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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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很多的规范都是很模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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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赞同7楼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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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规范的解释有待进一步补充明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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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2,3.4.。。。都叫分配电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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