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青春起点 于 2013-11-25 15:21 编辑 工厂消防用水量: 工厂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乘积来确定。 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 化学工厂的火灾次数与基地的占地面积和工厂附属居住区的人口数有关。一般应满足表13—19的要求。 表13-19 工厂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工厂消防用水量:
工厂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乘积来确定。
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 化学工厂的火灾次数与基地的占地面积和工厂附属居住区的人口数有关。一般应满足表13—19的要求。
工厂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乘积来确定。
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 化学工厂的火灾次数与基地的占地面积和工厂附属居住区的人口数有关。一般应满足表13—19的要求。
表13-19 工厂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注,大型工厂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应分别计算。 一次灭火用水量 化工厂的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根据生产装置区、辅助设施区的火灾危险性、规模、占地面积、生产工艺成熟性以及采用的防火设施情况综合考虑,全面平衡确定。
1.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按表13—20的要求。
2.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按表13—21的要求。
3.贮罐区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贮罐区消防用水应为扑救贮罐区最大火灾时配制泡沫用水量与贮罐消防冷却用水量的总和。
1.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按表13—20的要求。
2.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按表13—21的要求。
3.贮罐区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贮罐区消防用水应为扑救贮罐区最大火灾时配制泡沫用水量与贮罐消防冷却用水量的总和。
表13—20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表13—21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注: 1.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2.车站和码头的库房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库房确定。
贮罐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按罐壁每米周长计算。采用移动式的水枪冷却时,对着火罐取0.8升/秒*米;对邻近罐(按贮罐半个周长计)取0.7升/秒·米。采用固定的冷却方式时,对着火罐及邻近罐均取0.5升/秒·米。冷却水供给时间,浮顶罐、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贮罐以及直径小于20米的地上固定顶贮罐,按冷却4小时计算。直径大于20米的地上固定顶贮罐按6小时计算。地上、半地下、地下的着火贮罐以及距着火贮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地上、半地下、地下顶部无覆土的邻近贮罐均应考虑冷却。在上述范围内的贮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仍按其中3个较大贮罐考虑。当着火罐为浮顶罐时,其邻近贮罐可不考虑冷却。
4.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设有燃烧材料制成的隔热层以及不设隔热层的地上式液化石油气贮罐,应设有固定的消防冷却洒水设施,并宜与夏季防晒的洒水设施综合考虑。
冷却用水量控制着火罐以及距着火罐罐壁30米范围内的邻罐均应考虑冷却。如果着火罐容量小于200立方米,可减为15米的范围。洒水强度按贮罐表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每分钟不小于3升。设置固定的消防冷却洒水设施时,尚应考虑辅助的移动式水枪冷却设施。水枪数量不宜少于4支,每支的供水能力不得小于7.5升/秒,水枪出口处压力不得小于3.5公斤/厘米2。
5.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 按30升/秒计算。
6.露天生产装置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按火灾危险性、规模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综合考虑。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消防用水量可参照表13—22。
贮罐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按罐壁每米周长计算。采用移动式的水枪冷却时,对着火罐取0.8升/秒*米;对邻近罐(按贮罐半个周长计)取0.7升/秒·米。采用固定的冷却方式时,对着火罐及邻近罐均取0.5升/秒·米。冷却水供给时间,浮顶罐、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贮罐以及直径小于20米的地上固定顶贮罐,按冷却4小时计算。直径大于20米的地上固定顶贮罐按6小时计算。地上、半地下、地下的着火贮罐以及距着火贮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地上、半地下、地下顶部无覆土的邻近贮罐均应考虑冷却。在上述范围内的贮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仍按其中3个较大贮罐考虑。当着火罐为浮顶罐时,其邻近贮罐可不考虑冷却。
4.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设有燃烧材料制成的隔热层以及不设隔热层的地上式液化石油气贮罐,应设有固定的消防冷却洒水设施,并宜与夏季防晒的洒水设施综合考虑。
冷却用水量控制着火罐以及距着火罐罐壁30米范围内的邻罐均应考虑冷却。如果着火罐容量小于200立方米,可减为15米的范围。洒水强度按贮罐表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每分钟不小于3升。设置固定的消防冷却洒水设施时,尚应考虑辅助的移动式水枪冷却设施。水枪数量不宜少于4支,每支的供水能力不得小于7.5升/秒,水枪出口处压力不得小于3.5公斤/厘米2。
5.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 按30升/秒计算。
6.露天生产装置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按火灾危险性、规模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综合考虑。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消防用水量可参照表13—22。
表13-22露天装置消防用水量,升/秒
7、室内消防用水量
应根据充实水柱长度计算。但不应小于表13—23的要求。
应根据充实水柱长度计算。但不应小于表13—23的要求。
表13—23室内消防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