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1.4.2条规定:每幢住宅、住宅单元或楼层电源总进线处应设断路器,此断路器应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并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遵照执行的。但当地供电局审图时则明确要求取消该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故我们只能先在设计时按规范要求设置(否则通不过审图中心这一关),过后再按供电局要求取消。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1.4.2条规定:每幢住宅、住宅单元或楼层电源总进线处应设断路器,此断路器应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并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遵照执行的。但当地供电局审图时则明确要求取消该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故我们只能先在设计时按规范要求设置(否则通不过审图中心这一关),过后再按供电局要求取消。
12楼
供电局不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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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该规范由省供电公司负责制定的,其属下供电公司的用电科没有理由不执行。
1,图纸肯定要用该漏电保护器,告诉供电公司,该漏电开关用于防火(消防用),不是用于人生防护。一般供电公司具体办事员不敢和消防大队作对。
2,将图纸交由房地产公司和配电箱制造厂由他们负责和供电公司解决。
最好使用第2条。因为设计有限公司只负责按照国家规范设计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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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这个问题不在少数,最好有个部门来协调一下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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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这个问题主要是住宅规范该条规定不科学,一栋楼内仍一户不带剩余保护的配电回路发生接地故障,可能导致整栋楼主进线断路器跳闸,国外对主进线断路器的剩余电流防火灾保护一般要求动作于报警而不是跳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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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这个问题一定要与他们沟通,将规范给他们看,如果他们坚持,你可出联系单或核定单确认,若无书面意见就坚决不改。具体施工操作他很可能会改,但跟你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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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不按照供电局的意图办,他就不给你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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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供电局要求和规范不一致,应说出原因,假设供电局作的危害它本身的安全,它才不会违反规范,那它的领导脑袋是往墙上碰,供电局领导的官不想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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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双方协商后在图纸上做相应的修改,此修改可做为以后施工后给省计单位和监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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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深有同感啊!我们在这里上班就是这种情况.厂家的要求就和国家标准不一样,而且还牛的要命.
你想改都不让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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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供电局很让人气愤的,做一个苏州的住宅工程,抱着想把工程做好的态度,事先拿图和甲方去当地供电局咨询了一下,给了我们一些意见,其中就有要求取消该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一条,另外还有就是什么空调回路都不加漏电,公变供电系统采用TN-C-S等等,拿去给审图公司一审,全提出来了,再打电话问供电局,公变供电的变成TT系统了,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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