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供电局要求和规范不一致,咋办?
fnc480304
fnc480304 Lv.4
2007年02月13日 13:51:24
只看楼主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1.4.2条规定:每幢住宅、住宅单元或楼层电源总进线处应设断路器,此断路器应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并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遵照执行的。但当地供电局审图时则明确要求取消该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故我们只能先在设计时按规范要求设置(否则通不过审图中心这一关),过后再按供电局要求取消。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1.4.2条规定:每幢住宅、住宅单元或楼层电源总进线处应设断路器,此断路器应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并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遵照执行的。但当地供电局审图时则明确要求取消该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故我们只能先在设计时按规范要求设置(否则通不过审图中心这一关),过后再按供电局要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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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x8785
2007年02月13日 14:17:27
2楼


图纸上决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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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azxc
2007年02月13日 14:58:15
3楼
即使当地供电局要求和规范不一致,你也無计可施,强权压倒真理,我处供电就不理会设计院那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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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c480304
2007年02月13日 15:04:52
4楼
他有书面审图回复意见啊!设计院不负责供电哪,明知不符合规范,也只能按专业部门的要求啦!这就是所谓的"我说的就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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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ttermouse
2007年02月13日 15:39:22
5楼
电业局应该不至于这样吧,感觉他们还是挺尊重设计院的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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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szjs
2007年02月13日 20:21:32
6楼
与他们沟通一下,将规范给他们看应该能通过的。我就是供电局的,我们都要求加漏电保护呀,也许个别审图人员技术水平不够也不可知
取消漏电保护万一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谁负责?到时候责任还是设计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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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jun150212
2007年02月13日 22:39:36
7楼
可以与供电局沟通,不用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仅将原剩余电流动作于跳闸改为动作于报警即可,这样可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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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s_rambo
2007年02月14日 09:25:33
8楼
解决办法:

1、与供电局协商,修改审图意见或在图纸上不做改动!

2、如协商不行,留好审图意见及协商后的会议纪要做为证据,出了事与设计无关,责任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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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qg
2007年02月14日 10:30:32
9楼
只要是图纸符合规范,一定坚持图纸不做改动,若强权压倒真理,那是他们的事,与设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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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x8785
2007年02月14日 10:51:56
10楼
这样的事遇到过,-------------把规范的有关条文复印给要求改图的一方,就是坚决不改图。经过了几次这样的过程,现在好象不再有这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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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hou11
2007年02月14日 14:08:11
11楼


取消漏电也不会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只是可能发生火灾

供电局若有书面意见,你可出联系单或核定单确认,若无书面意见就坚决不改。具体施工操作他很可能会该,但跟你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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