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本,第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群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我们这个项目是一个医院病房楼项目,按照高规,应属于一类高层,但是设计图纸2004年6月审图通过的,空调机房(组合式空调机组房间)却没有设置自动喷淋,我想请教的是是不是违反高规,还是在新高规实行前按照旧的规范是可以的。谢谢。
根据新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本,第7.6.2条,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群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我们这个项目是一个医院病房楼项目,按照高规,应属于一类高层,但是设计图纸2004年6月审图通过的,空调机房(组合式空调机组房间)却没有设置自动喷淋,我想请教的是是不是违反高规,还是在新高规实行前按照旧的规范是可以的。谢谢。
2楼
一类高层都要设自动喷淋,这是肯定的,不仅仅指空调机房。建议增加设计,已经违反高规了,消防局通不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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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个人认为如果是2004设计通过的,那么按原高规考虑,应不算违反规范,不增加没问题!好比法律的问题,不能以现行的法律而来认定以前发生的事是否违反现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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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消防审核2004年6月份通过了,我想请教的是按照现在的高规卫生间及空调机房都要增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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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一类高层,我想如果不设自喷系统,消防 验收是不好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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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现有图纸上地下室制冷机房、地上部分的空调机房没有设置喷淋,但是新风机房却有设置,按照现有高规,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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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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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是需要设置的,高规就是要从严制定的,其实要是空间允许,一点也不麻烦,为什么不设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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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按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考虑可以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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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谢谢,我想请教的是这也是高规上面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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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建议补充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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