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施工场地引起的费用索赔
jswgq-55
jswgq-55 Lv.12
2006年09月26日 15: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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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道工程项目,总长不到1公里。由于业主未能提供全部征地,在施工一段时间后(完成三分之一)由于征地未解决不得不停工。施工单位考虑到管道安装的人员及机械均处于停待状态,拟提出费用索赔,但业主认为在停工时间内尚有井体结构物可以施工,不予赔偿。 后业主经过努力,又完成了60米的征地,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施工。但施工单位认为仅仅为了完成60米的施工,人员及机械均得重新组织,要求业主提供剩余的所有征地后再开工。故业主认为施工单位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不施工,对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不予考虑。

一管道工程项目,总长不到1公里。由于业主未能提供全部征地,在施工一段时间后(完成三分之一)由于征地未解决不得不停工。施工单位考虑到管道安装的人员及机械均处于停待状态,拟提出费用索赔,但业主认为在停工时间内尚有井体结构物可以施工,不予赔偿。

后业主经过努力,又完成了60米的征地,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施工。但施工单位认为仅仅为了完成60米的施工,人员及机械均得重新组织,要求业主提供剩余的所有征地后再开工。故业主认为施工单位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不施工,对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不予考虑。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该如何进行费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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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wgq-55
2006年09月26日 15:56:36
2楼
索赔应该是一个法律的字眼,
一旦牵涉到法律,那就是已经不能用沟通跟协商的办法解决了.
个人认为,对于索赔不应该去理解得太法律化.

索赔更应该作为一种企业保护自己正常利益(利润)的手段,
施工单位应该与业主保持良好的关系,这样施工单位不论是
工程款还是变更,或者是竣工结算都会顺利,前提是业主还要是
一位可以讲理的人.
如果业主不好沟通只能用索赔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甚至是利润的最大化.施工单位不能单单为了索赔而索赔,
国内建筑企业终究不比国外,相关工程及法律相关人才并不多,
大家都是半路出家,在索赔别人的时候自己也有被索赔的风险.

因此,索赔需要委婉,不能太正式化,同时又要确保相关材料的法律效力.
听说国外现在流行低价甚至亏本中标,然后用索赔来赚取利润,
好的项目利润在50%以上,在国内不见得合适的.没有强大的法律
武器来做保障,画虎类犬是很有可能的.

再次认为,索赔只是承包商赢利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在我国的建筑行业,好的交流沟通(关系)才是最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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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wgq-55
2006年09月26日 15:57:06
3楼
在这个问题上业主没有错!窝工不能全怨业主,造成这种局面和你们的事前预想及施工安排有关。
你单位唐突地提出索赔不理智,目前国内的施工环境不是那个人或者是哪几个部门就可以拍板的,征地更是如此。业主何尝不希望一次征完?
你们应该急业主所急,共同努力地去与其他各方协调,等问题解决了,你们再提出索赔不是更好吗?我想这时业主会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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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wgq-55
2006年09月26日 15:57:28
4楼
索赔费用的计算同意林先生的意见,但我认为最好还是采用协商的方式妥善处理,因为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一个工程赚取多少利润并不是最重要的,做好每一个工程才是最重要的,应该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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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wgq-55
2006年09月26日 15:57:47
5楼
从整个工程的关键路线上讲,整个管道的安装应在关键路线上,其它项目应不在关键路线上,因些业主影响了工程的总工期,机械在现场的时间就会增加,按有关规定就可索赔在闲置时间内的机械费和管道安装人员的往返费用.
  再根据索赔与业主进行谈判,至少可争取一部分时间或一些优惠待遇等,做工程主要还是和气生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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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wgq-55
2006年09月26日 15:58:00
6楼
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首先要根据项目制定相关的计划,让业主了解你的计划,并配合你的实施,在本项目中,业主所提供的情况肯定不符合你的项目需求,会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所以应与业主进行协商,双方都让步,让项目进行下去。
再就是诉诸法律,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但是这个最好不用,为了以后的合作,使双方赢利这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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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wgq-55
2006年09月26日 15:58:15
7楼
1、施工单位可以申请人员机械的停工费用。
2、费用的统计应扣除施工井体的费用。
3、施工方费用计算先应从停工起到60米征地完成前。
4、如果计算了人工机械的停工费用,就不应该在计算人员机械的重新组织费。
5、剩余60米完成时至合约结束继续计算停工费用。
6、要是机械人员中途退场就不能再算停工费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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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wgq-55
2006年09月26日 15:58:33
8楼
我觉得你们想要索赔是件很难解决的问题,首先,客户的借口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尚有井体结构物可以施工、又完成了60米的征地可以继续施工),这些理由都是可以站住脚的,即使在法律上也说得过去;其次,我想你们的合同条款中关于索赔并没有细化到如此地步,可以说也是合同的漏洞。假设你是当地的业主,你会轻易拿出赔款吗?假如是我的话,从以上内容来说,你顶多能够给出一些让我产生同情的理由,但是决不会让我拿出钱来进行赔款,除非让我觉得哑口无言,自认理亏。因此我觉得:不要为了一个小小的工程在这个问题上面过多的花费心思了。但是作为施工方,我们需要防止今后类似的情况发生,我们可以先将我们自己的难处告知客户,争取相互理解,同时和客户签订一个关于索赔的《补充协议》来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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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x262
2006年09月28日 15:39:10
9楼
不管是业主还是施工方.最大的目的都是为了钱.两个是对立的,同时也是相辅相成的.对立以后.那以后的工程款及以后的新工程也同样会受到名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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