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四时四十分左右,我司木工班职工***在施工****工程十一层外柱模板时,突然踩断一根横木枋,不慎从十一楼摔到二楼,摔成重伤,经送医院紧急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我项目部立即启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应急预案》,对伤员及时进行了救护,通知120急救中心(后因伤势过重,经120急救中心****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做好了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上报了**派出所和***镇安全监督组。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四时四十分左右,我司木工班职工***在施工****工程十一层外柱模板时,突然踩断一根横木枋,不慎从十一楼摔到二楼,摔成重伤,经送医院紧急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我项目部立即启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应急预案》,对伤员及时进行了救护,通知120急救中心(后因伤势过重,经120急救中心****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做好了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上报了**派出所和***镇安全监督组。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这起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是职工***违规作业,高空临边作业时未系安全带,且使用未经选料的木枋作为脚手板,木枋受力后从中断裂,导致事故发生。
2、次要直接原因是外架搭设不符合安全要求,与楼层间距超过规范规定,导致人从间隙中堕落。
3、主要间接原因是专业工长和安全员安全检查力度不强,虽在施工前做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但未能及时发现工人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4、次要间接原因是管理不到位,平时安全知识教育和学习不够深入细致,个别员工缺乏自我保护和安全意识,因而造成本起死亡事故。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因其本人作业时未按照专业工长和安全员的技术交底要求施工,高空临边作业未系安全带,又擅自使用未经选料的木枋作为脚手板使用,属严重安全违规作业,应负主要责任。但鉴于其本人已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
2、外架班组:由于外架班组没有按照安全规范规定和工长要求搭设外架,使外架根本没有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是本起“3.21”死亡事故的罪魁祸首,因此,决定给予外架班组罚款20000元,并且以后不得再承接我司任何工程。
3、***:作为项目安全员和外架专业工长,对现场施工安全有很重要作用,但却工作不细致,管理不严格,导致本次“3.21”事故发生,因此,对本起高空堕落事故应负直接管理责任和主要责任,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一次,罚款2000元。
4、***:作为负责现场的施工员,工人违规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安全责任心不强,应负主要管理责任,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一次,罚款1000元。
5、***: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由于平时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够深入细致,管理不严,对本次伤亡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项目经理汪大进行政警告处分,罚款2000元。
6、***:作为本工程的项目副经理,主管现场生产,对本次伤亡事故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罚款1000元。
7、其他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管理人员,没有起到兼职安全员的作用,平时对工地检查、监督、指导不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