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做一个江堤的时候发现《堤防设计规范》中建筑级别与《防洪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存在矛盾。具体就是根据《防洪标准》一个中型城市,其城市等别应为III等,其防洪工程等别应为III等,防洪标准下限为50年一遇,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III等工程主要建筑物为3级,次要和临时建筑物为4级。但根据《堤防设计规范》防洪标准重现期大于等于50年一遇的堤防建筑级别为2级。
最近在做一个江堤的时候发现《堤防设计规范》中建筑级别与《防洪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存在矛盾。
具体就是根据《防洪标准》一个中型城市,其城市等别应为III等,其防洪工程等别应为III等,防洪标准下限为50年一遇,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III等工程主要建筑物为3级,次要和临时建筑物为4级。但根据《堤防设计规范》防洪标准重现期大于等于50年一遇的堤防建筑级别为2级。
这样该如何确定堤防建筑物级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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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sdcaifu 于 2012-2-28 17:18 编辑 ]
2楼
堤防的建筑物级别是这么定的,根据保护的对象定防洪标准,再根据防洪标准确定堤防的建筑物级别,你这个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堤防的级别就是2级。
你的问题是把城市等别和工程等别混淆在一起了,这两个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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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根据《防洪标准》表6.1.1,中等城镇防洪工程等别是III等,我应该是没有把两者混在一起。今天我又看了一下《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里面2.2.5条提到堤防工程的级别应该《堤防设计规范》确定,即先定防洪标准再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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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另外《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2.2.1条也提出三等城市主要建筑物级别就为3级,根据附注主要建筑物包括堤防。感觉我们国家的规范编制的很乱的。
我现在打算这样来确定堤防级别。我做的江堤位于潮汐河口根据《防洪标准》6.4.3条,潮汐河口主要建筑物防洪标准根据建筑级别来定,我根据城市等别先确定主要建筑物为3级,再来确定防洪标准为50年。这样可能有点牵强,但2级建筑物安全系数要提高0.05,投资也要增加不少。
08年出的《海堤设计规范》海堤是先定防潮标准,再定级别。这样是不是跟国标《防洪标准》6.4.3条有点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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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是正确的顺序,一般遇到冲突时的处理原则是:
(1)当行业或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时,优先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2)同一级别标准矛盾时,优先执行后发布实施的、强制性的、要求高的
至于投资,不是规范(实质上代表行政主管部门)关注的,你太关注投资,正好给专家提意见批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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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根据堤防保护的对象定防洪标准,再根据防洪标准确定堤防的建筑物级别。
根据你防护对象是中等城镇(Ⅲ等),定为50年一遇防洪标准,再根据50年依云防洪标准,按照堤防设计规范,堤防的级别就是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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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我同意6楼的观点。虽然没什么经验,我觉得这个分析的好。先确定 防洪标准,再定工程级别。与其他水利工程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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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看了以上几位的观点,对我的工作思维很有帮助。这真是个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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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路过,学习了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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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应该说堤防规范中的堤防级别与主要建筑物级别是两个概念,根据防洪标准确定堤防级别,这里的堤防级别重在确定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与防洪墙抗滑及抗倾覆安全系数的取值——即堤顶高程与稳定计算这一部分内容,而与主要建筑物级别不一样,主要建筑物级别是通过防洪标准标准进行确定的。
比如:河道所在处为中等城市,防洪标准确定为50年一遇,则堤防级别为2级,然后再确定堤顶高程(这里面就要通过堤防级别确定安全加高值),堤身的稳定计算(通过堤防级别确定安全系数)等内容;而建筑物级别是通过防洪标准来定的,中等城市,工程等别为Ⅲ等,对应的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临时性建筑物级别为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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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52529835 于 2012-3-1 18: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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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这个确实有点混乱,你做河堤就按堤防规范吧,做海堤就按海堤规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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