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做一个江堤的时候发现《堤防设计规范》中建筑级别与《防洪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存在矛盾。具体就是根据《防洪标准》一个中型城市,其城市等别应为III等,其防洪工程等别应为III等,防洪标准下限为50年一遇,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III等工程主要建筑物为3级,次要和临时建筑物为4级。但根据《堤防设计规范》防洪标准重现期大于等于50年一遇的堤防建筑级别为2级。
具体就是根据《防洪标准》一个中型城市,其城市等别应为III等,其防洪工程等别应为III等,防洪标准下限为50年一遇,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III等工程主要建筑物为3级,次要和临时建筑物为4级。但根据《堤防设计规范》防洪标准重现期大于等于50年一遇的堤防建筑级别为2级。
这样该如何确定堤防建筑物级别呢?
[ 本帖最后由 xsdcaifu 于 2012-2-28 17:1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