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宣贯会上的讲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 陈重
(2011年10月27日)
同志们: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11]139号)。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宣贯会,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正确理解和使用《示范文本》,并以《示范文本》的出台为契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促进我国建设领域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下面,我介绍几点情况,供同志们参考。
一、编制背景
众所周知,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有很多方式,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之一。自198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提出在全国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以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下,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推行工程总承包取得了快速发展,开展工程总承包的行业已从早期启动的化工、石化等少数几个行业推广到涉及冶金、电力、机械、建材、石油天然气、纺织、电子、兵器、轻工、城市轨道交通等全国大部分领域。据统计,2010年勘察设计企业完成工程承包收入5634亿,已占勘察设计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59%。实践证明,这种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推进,不仅有利于调整企业的经营机构,增强综合实力,而且有利于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缩短工期,节省投资,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效益。
但是,开展工程总承包二十多年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可参照执行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造成一些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内容不完整、责任不明确、执行不到位,给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因此,随着工程总承包的快速发展,并根据当前市场的实际需要,我们组织编制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
在《示范文本》编制过程中,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组织来自化工、石化、电力、纺织等各行业和法律界的专家组成编写组,经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历时六年,数易其稿,为文本的出台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此我代表建筑市场监管司向总承包分会以及各位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另外,《示范文本》的出台,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大力支持,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领导、专家多次参加编写组会议和审查会议,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建议,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在此,我也对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的领导和同志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编制原则
我们希望通过出台这个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引导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履约行为,防止由于某一方带来利益失衡,维护合同公平、减少合同纠纷有所指导和帮助。总体上来说,示范文本体现了以下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示范文本》严格遵循了《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要求,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协调一致。
二是适宜性原则。《示范文本》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工程总承包的实际特点,实事求是地约定了合同条款及内容。
三是公平性原则。《示范文本》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是统一性原则。《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包括建筑、市政在内的所有行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五是灵活性原则。除法律规定以外的,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以提高《示范文本》的使用面。
三、主要内容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是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是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核心条款8条,保障条款4条,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3条,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解除条款、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和补充条款各1条。
三是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建设工程总承包有众多的实施方式,如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等,为此,我们在《示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术与设计、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同时,《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示范文本》中条款的具体内容及其内涵,文本的主要起草人还要做专门的宣讲,我就不再赘述。
四、几点要求
各地要以本次宣贯为契机,积极加强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为做好下一步示范文本的宣贯和实施工作,我提出以下四点要求:
一是强化对示范文本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贯彻活动,以保证示范文本得到正确理解和使用。在宣贯过程中,要注意保证宣贯的覆盖面,参与工程总承包的各方主体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都应该覆盖到,尤其是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不能遗漏,以保证示范文本的正确理解和使用。我们希望通过分层次、分类型的宣贯工作,使大家都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文本的精神实质和内涵要求,从而更好地发挥示范文本的指导作用。
二是稳妥推动工程总承包发展。结合《示范文本》的发布,希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逐步推广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模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应用,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并努力为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探索适合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模式。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模式的招投标管理规定,针对这个问题,我司已经组织开展了相关课题研究。希望各地在推广使用《示范文本》的过程中,积极研究探索适合于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方式,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随时与我们沟通联系。
四是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示范文本》在编写过程中,吸收了许多国际工程项目的先进经验,对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比较详尽的约定。希望各地继续加强对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指导,以出台《示范文本》为契机,帮助企业加强对外承包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增强其国外工程总承包的能力,不断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建筑市场的综合竞争力 。
同志们,《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发布,对于引导、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创造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矫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避免或减少合同欺诈和纠纷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再接再厉,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一定能够为促进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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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ccbjs 于 2011-11-7 16:0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