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造价工程实践中,常常会碰到与合同条款相关的问题。目前我有这样一个问题,想和各位分享下。手上有个装修的决算审计项目,装修合同采用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描述专用条款中的合同解释顺序与示范文本中的合同解释顺序不同(按示范文本解释顺序,中标通知书的解释优先权要高于合同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而签订的装修合同中解释顺序中标通知书却低于合同条款),对于这样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那么在审计的时候这个解释顺序该如何执行?(其中涉及到一笔15万的费用与此有关)
在造价工程实践中,常常会碰到与合同条款相关的问题。目前我有这样一个问题,想和各位分享下。手上有个装修的决算审计项目,装修合同采用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描述专用条款中的合同解释顺序与示范文本中的合同解释顺序不同(按示范文本解释顺序,中标通知书的解释优先权要高于合同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而签订的装修合同中解释顺序中标通知书却低于合同条款),对于这样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那么在审计的时候这个解释顺序该如何执行?(其中涉及到一笔15万的费用与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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