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理解深刻者入:此情形的消防用水量为多少?
lideyun
lideyun Lv.3
2010年09月29日 13:30:56
只看楼主

建筑高度55米的十八层住宅楼,其一二层及负一层为会所,会所与住宅的疏散口完全独立,按高规此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分别是多少?我个人感觉按照超过50米的一类综合楼卡规范水量太大,不太合理[ 本帖最后由 lideyun 于 2010-9-29 16:59 编辑 ]

建筑高度55米的十八层住宅楼,其一二层及负一层为会所,会所与住宅的疏散口完全独立,按高规此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分别是多少?
我个人感觉按照超过50米的一类综合楼卡规范水量太大,不太合理

[ 本帖最后由 lideyun 于 2010-9-29 16: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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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deyun
2010年09月30日 10:41:21
2楼
是问题问的太幼稚高手不屑回答,还是没人有肯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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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2574
2010年09月30日 17:01:13
3楼
你依据什么认为“水量太大,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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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法师
2010年09月30日 22:41:34
4楼
这种情况要建筑来定性,我碰到过类似的情况,建筑坚持定性为一类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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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xl827
2010年10月01日 02:54:37
5楼
水量太大就不大合理是什么逻辑呢:lol
这是一类高层综合楼,套规范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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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bz1234567
2010年10月01日 22:39:17
6楼
符合规范的,未必符合常识,当然未必合理,这个不是事实?很好笑吗?
商业的火灾危险性、火灾负荷不会小于会所吧,通常情况下,这是一定的。
那如果是商业,是一类商住楼,不是商业的办公之类统统是一类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平白无故多出1小时来,本身已经是顶级水量了,还觉得不过分吗?如果这也觉得好笑,那不是有点丧心病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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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bz1234567
2010年10月01日 23:00:12
7楼
我觉得规范编制,在这里有极大的问题。

本来,凡是和住宅组合的,位于住宅下部而形成的组合体,商业-住宅形成的商住楼,应该是最不利的组合了。民用建筑当中,除了歌舞娱乐场所以外,火灾危险性、火灾负荷大于商业营业厅的,寥寥无几。而,歌舞娱乐场所,根据公安部和各地规定,大多是不可以和住宅放在一起的。

另外,规范明确规定,当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功能部位形成组合时,住宅应以一定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措施--楼板、防火墙,但不能是防火门、卷帘等连通的分隔----与其他功能部位隔离开,并应有住宅独立的疏散通路。

既然无论是不是商业-住宅的组合,两者一定是用防火措施完全隔离开的;既然商业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负荷几乎是公建中最大的。那商住楼这样的形式的建筑物,其不同于综合楼、其可以享受宽松于综合楼的待遇,就完全没必要特指商业和住宅的组合。道理上。24米以下部位为公建、其上为住宅的建筑物,应当明确,全部不属于综合楼,而以类似目前商住楼的来特殊规定一下。这样比较好,可能更加符合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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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deyun
2010年10月10日 15:23:08
8楼
那你认为那样是合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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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deyun
2010年10月10日 15:27:07
9楼
我总感死套规范,不动脑想一想是不行的,规范不可能把所有东西都讲的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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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deyun
2010年10月10日 15:36:35
10楼
这就是我们的难处,其实这个楼的火灾危险性按商住楼卡消防用水量是比较合适的,但建筑按照规范不可能会定性为商住楼,就想7楼说的那样,除了商住楼就是综合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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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deyun
2010年10月10日 15:43:58
11楼
关键就是我们到底是卡商住楼还是卡综合楼:
1.卡商住楼的水量比较合适,但是规范上无依据。
2.卡综合楼的水量太大,不太合理,但能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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