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规范原文“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公共活动用房。 7.6.2.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网络流传的《高规局部修订报批稿》原文:“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普通住宅、商住楼的住宅的户内用房部分、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游泳池、溜冰场、面积小于5.00m2的公共建筑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旧版规范原文“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公共活动用房。
7.6.2.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网络流传的《高规局部修订报批稿》原文:“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普通住宅、商住楼的住宅的户内用房部分、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游泳池、溜冰场、面积小于5.00m2的公共建筑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正式发布的05版本高规原文:“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游泳池、溜冰场、普通住宅、有中央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部分、面积小于5.00m2的公共建筑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楼
kibo现在还真有时间,
我敢打赌,高规最近还要修改,
具体条文应该是在7.2.2的消防水量上
7.2.2列举建筑物应该与3.0.1一致才对。
PS:现在超过24米非住宅建筑几乎都要设置喷洒了,工作量明显提升。
不知道咱水的提成比例是否能提高到10%.....
回复
13楼
请对照7.6.2和7.6.3.2条发现一个问题,如果一类商住楼(无空调)的走到不设置喷淋,那么二类高层(当然也含二类商住楼)的走道可是要设置喷淋的呀!这如何解释!
回复
14楼
请问大家,如果一类高层有浴室,大家觉得是否设置自动喷淋
回复
15楼
看来我得看看高规了,好好看看了
回复
16楼
7,6,3指的是“公共建筑”
回复
17楼
学习中阿
高规还没研究啊
回复
18楼
看来我的高规还得再看看呀!
回复
19楼
水专业比例早就该提到10%以上了,何止现在。:(
你说的那两个表没什么问题啊!感觉属于老生常谈(建筑的3,0,1明确了不少,挺好)
我就是觉得新的7,6,2和7,6,3写得还是有点问题,规范组应该把话说清楚,老是让人琢磨,没意思!
回复
20楼
感觉浴室的洗浴间内应该可以不设。
回复
21楼
这个是新高规语焉不详的、让人琢磨的一个地方,7,6,3条文里面“公共建筑”如果是商住楼的话,应该是仅仅指公共建筑的楼层,而不包括居住建筑的楼层。
商住楼虽然属于公共建筑,或者综合楼,但是由于是居住建筑楼层和公共建筑楼层两者组成,而规范对于居住建筑的要求可以说比公共建筑放宽很多,因此我认为自动喷淋设置还是区别对待比较好。
其实感觉新版高规在这里不应该惜字如金,说得清清楚楚不好么?结合7,6,2和7,6,3条文,一类和二类商住楼,抠字眼的话,真的要十一层小高层住宅走道设置喷淋?33层普通住宅不用设置喷淋?呵呵。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