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版本高规7,6,2条文再探讨
kibo
kibo Lv.12
2005年11月27日 12: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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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规范原文“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公共活动用房。 7.6.2.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网络流传的《高规局部修订报批稿》原文:“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普通住宅、商住楼的住宅的户内用房部分、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游泳池、溜冰场、面积小于5.00m2的公共建筑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旧版规范原文“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公共活动用房。
7.6.2.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网络流传的《高规局部修订报批稿》原文:“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普通住宅、商住楼的住宅的户内用房部分、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游泳池、溜冰场、面积小于5.00m2的公共建筑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正式发布的05版本高规原文:“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游泳池、溜冰场、普通住宅、有中央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部分、面积小于5.00m2的公共建筑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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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5年11月27日 13:27:38
2楼
通读新版本高规,总的感觉,有两点新的精神:1,扩大了自动灭火措施的设置范围,基本上是整个提高了一档;2,在扩大了自动灭火措施的设置范围的情况下,疏散等建筑措施相应有所放宽。

需要强调的一个问题,同为一类建筑情况下,居住建筑的普通住宅部分和公共建筑中商住楼的普通住宅部分,是否需要在走道、前室采取自动喷淋措施。
旧版本高规的条文语焉不详或者引起歧义,论坛上就这个问题有过激烈争论。
《高规局部修订报批稿》规定很明确,居住建筑的普通住宅部分可以不设置,但是公共建筑中商住楼的普通住宅部分在走道、前室采取自动喷淋措施。
新版本高规的规定,应当是非常明确了,都可以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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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5年11月27日 13:34:39
3楼
新版本高规对原来的有些规定作了大量补充、修改、明确,感觉很多修改内容还是合理,利于实践中执行的。整个灭火设备章节,规定比以前明确了很多。还有比如消火栓静压分区界限也从原来的80米提高到100米,也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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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d831
2005年11月27日 14:56:08
4楼
新规7.6.2点——“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游泳池、溜冰场、普通住宅、有中央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部分、面积小于5.00m2的公共建筑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及其条文的内容,也没涉及到商住楼的住宅部分,那商住楼的住宅是不是要设喷淋了呢?如果是要设的话,那我又有点怀疑了,商住楼住宅部分的火灾危险性比有中央空调的住宅还要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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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5年11月27日 15:25:53
5楼
没有提到“商住楼”三个字,并不说明条文没有涵盖商住楼,所有的一类高层建筑都在条文规定范围内。“普通住宅”就是包括了商住楼的普通住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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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d831
2005年11月27日 15:45:13
6楼
哦,“普通住宅”就是包括了商住楼的普通住宅部分。我们刚买的新规被人借走了,KIBO兄弟能不能说下在新规哪一页有说明,我到时候看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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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5年11月27日 16:01:09
7楼
高规当中没有明确说。
但是一般判定是否采取自动喷淋措施的方法一般是:
1,先明确建筑防火等级、类别,是属于超高层。还是一类,还是二类;
2,明确防火等级后,再根据7,6,1~7,6,3条文,分别判定具体场所、部位、部分、房间,是否需要设置。
7,6,2中,“普通住宅”四个字,仅仅从与之并列的“卫生间”、“溜冰场”、“中央空调住宅的户内房间”,就可以知道,指的是“普通住宅部分或者部位”,而绝对不会是一类普通住宅这样整个建筑物。对应于“中央空调住宅的户内房间”,即可知道,所谓“普通住宅”不但是户内房间部位,而且包括了前室、走道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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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d831
2005年11月27日 16:36:09
8楼
谢谢kibo兄弟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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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d831
2005年11月27日 16:36:53
9楼
kibo兄,帮我看下这个帖子好不好?http://co.163.com/forum/content/90_222390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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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an
2005年11月27日 19:26:45
10楼
网络流传版: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普通住宅、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游泳池、溜冰场、(((商住楼----)))的住宅的户内用房部分、面积小于5.00m2的公共建筑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正式发布版: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普通住宅、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游泳池、溜冰场、(((有中央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部分、面积小于5.00m2的公共建筑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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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两个版本,实际就是扩号中的差别(为了对齐,所以用了-),对于上面两位高手的看法,
个人提点不同意见:
从报批稿来看,普通住宅、商住楼的住宅是两个部位,两种不同的危险等级。

如果按照5楼所讲““普通住宅”就是包括了商住楼的普通住宅部分”的话,那么比如消火栓系统用水量是否要按照上部住宅和底部商业来分开计算并且取其中的大值呢,而高规消火栓系统是把他作为一个整体即商住楼来对待的(如果分开用水量就不用那么大了),
所以个人认为普通住宅就是普通住宅,商住楼的住宅就是商住楼的住宅。

而正式版改成了“有中央空调”,想必规范要写的更全面,弥补住宅中有中央空调的情况。
所以总结了一下住宅部分的喷淋设置情况!
1、没有中央空调的普通落地住宅-户内及走道不设;
2、有中央空调的普通落地住宅---户内不设、走道设;
3、没有中央空调的商住楼-------户内不设、走道设;
4、有中央空调的商住楼---------户内不设、走道设;

以上是个人的一点遇见。主要在住宅的范围、走道是否设置喷淋与上面两位有点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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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uc
2005年11月27日 20:13:23
11楼
还有一点现在二类高层的办公室都要设置喷林部分了!以前我一般是有中央空调才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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