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体系1. 总则1.1 本体系适用于南水北调济宁市截污导流工程质量控制工作。1.2 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依据(1)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款;(2) 监理委托合同文件及监理规范;(3) 国家行业颁发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4) 经签发实施的设计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5) 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办法。1.3 工程质量控制原则(1)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1. 总则
1.1 本体系适用于南水北调济宁市截污导流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1.2 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依据
(1)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款;
(2) 监理委托合同文件及监理规范;
(3) 国家行业颁发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4) 经签发实施的设计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
(5) 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办法。
1.3 工程质量控制原则
(1)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 坚持以人为控制核心的原则;
(3)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 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1.4 工程质量控制标准
(1)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新的技术标准替代了原技术标准,从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
(2) 当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包括推荐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低于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时,按合同技术标准执行;
(3) 监理部可以依照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在征得业主批准后,对工程质量控制所执行的合同技术标准与质量检验方法进行补充、修改与调整;
(4) 当合同文件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合同双方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2. 工程质量控制流程
意见或建议
否
否
其他资源投入
2.1 施工质量体系的检查与认可
2.1.1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其质量目标是保证承建工程质量满足合同条款、技术规范以及设计各项技术要求。
承建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和满足质量检测要求的质量检验机构。
2.1.2 承包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⑴ 承包单位应在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完成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检测机构的组建,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编制,完成施工质量检查员、施工质量检测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
⑵ 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方法、检测内容与检查频率,将全部时间用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检测、检查和质量记录的管理,并接受监理机构的检查与监督;
⑶ 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活动的审查、检查、认证与批准,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2.1.3 质量保证的合同认证
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组织、质量检验机构、施工测量机构、施工质量检查员和施工质量检测机构操作人员的资质,必须报经监理中心审批或认可。
2.2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在合同工程开工前或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并监理机构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2.3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验收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复核业主提供的首级控制网测量资料,并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
施工控制网或加密控制网布设的施测方案,必须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监理机构派出监理工程师对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或通过监理校测完成对控制测量成果的审查和验收。
2.4 进场材料的质量检验
承包单位必须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查,确保进场材料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须的储存量,并符合规定的技术品质和质量标准要求。
2.5 进场施工设备的检查
进场施工设备应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须的数量、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适应性及设备配套要求并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经监理机构和发包人检查不合格的施工设备,承包单位应进行检修、维护或撤离工地现场。经查验合格的施工设备,应为工程施工所专用。未征得监理机构或发包人同意,进场施工设备不得中途撤离工地。
2.6监理工作程序框图:
3. 开工前质量控制
3.1 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
3.1.1 工程项目划分
南水北调济宁市截污导流工程按单位工程、分部、单元工程三级划分工程项目。
3.1.2合同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报
合同(单位)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向监理机构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进场施工设备表、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等,经监理机构审查并检查施工准备工作情况符合合同要求后,上报合同(单位)开工申请表,由监理签发开工令。
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相应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与期限,编报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填报施工措施报审表,经监理机构审查并检查施工准备工作情况符合要求后,上报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由监理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3.2 设计文件的签发
招标图纸不能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承包单位应按经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与技术要求施工。
监理机构做好每张施工图纸的审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图纸中存在的缺陷和差错。如果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存在重大偏离,应会同发包人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予以审议、分析、研究和澄清。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或承包单位可以根据现场地形、地质与施工条件变化提出优化设计建议,提交发包人决策。
3.3 设计技术交底
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参加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议,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3.4 施工措施计划的批准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单位应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申报开工项目施工措施计划的编制报送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协同发包人审查后由发包人批准。
对每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监理机构着重审查其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并在通过审查和批准后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和实施。
3.5 施工准备检查
每项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配合业主检查承包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 必需的工艺性试验已经完成,用于施工的各种参数已报经批准;
⑵ 设计或安装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进行;
⑶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⑷ 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工程设备到位,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施工时段连续施工的需要;
⑸ 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⑹ 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他临时设施满足开工要求;
⑺ 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
3.6 发布合同、分部工程开工令
施工准备工作查验合格或认定施工准备工作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展后,由监理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并在开工后对施工准备不足部分承包单位应尽快完善。
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1 督促承建单位按章作业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文件技术条款、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质量标准、设计文件,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确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和施工程序,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4.2 施工资源投入检查
监理机构配合发包人对承建单位检验、测量和承担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资质,以及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以保证施工过程中人力、物力等施工资源投入满足工程质量控制要求。
4.3 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监督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重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理机构有权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作出指示:
⑴ 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包括进入现场、制造加工地点察看,查阅施工记录,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并要求承包单位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
⑵ 指示承包单位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包括试验、检测)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他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⑶ 指示承包单位停止不合格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
⑷ 指示承包单位对不合格工序采取补工或返工处理;
⑸ 对承包单位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⑹ 指令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⑺ 指示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⑻ 行使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授予的其他权力。
4.4 “三检制”(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项目部终检)程序
(1)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由班组质检员填写初检记录,班组长复核签字。一道工序由几个班组连续施工时,要作好班组交接记录,由完成该道工序的最后一个班组填写初检记录。
(2) 由施工队质检员,与施工技术人员一起进行复检工作,并填写复检意见。
(3)由项目部的专职质检员进行终检,终检合格后,按规定签发自检合格证并上报监理机构。对多工序施工的单元工程,在上一道工序未经终检或终检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5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每一个单元工程完成后,由终检专职质检员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评定(或暂评)质量等级。对质量有缺陷或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暂不评定质量等级,待修补处理后,重新检查,质量等级只能评为合格。
对无初检记录的单元工程不得进行复检。对初检资料严重不全或失实的单元工程,不得评为优良。“三检”资料不全的单元工程监理有权拒绝验收。
4.6 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
(1)水工建筑物基础开挖,地下建筑物岩石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隐蔽工程,以及建设(监理)单位要求检验的关键部位(应事先确定),其终检工作应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主持,特别重要的工程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组织专职质检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终检合格后,方可向监理中心申请检查验收。
(2)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监理机构主持,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成立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工作。
(3)监理机构接到承包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在24h内通知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填写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严禁未经共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签发合格证。
(4)隐蔽工程联合检查验收时,地质人员和承包单位提供检查所需的施工地质测绘图和相应的地质资料。
4.7承包单位应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重要部位的工艺及外观质量制订专题施工措施,报监理审批同意,先在次要部位进行试验后,方可进行重要部位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外观质量。
4.8 对有外观质量要求的重要部位,应把外观质量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和检测项目,并据此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工程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直至合格。
4.9 根据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对工程外观必须作出评价。
4.10 在质量等级评定中,外观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4.11工程质量缺陷处理
因施工过程或工程养护、维护和照管等原因导致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时,承包单位应及时查明其范围和数量,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缺陷修复和处理措施。并报监理机构备案。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措施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4.12 质量记录
承包单位应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5.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5.1 施工质量事故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报告,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监理机构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及时提出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1天内报告事故发生概况,7天内报告事故发生详细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
(2)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3)事故调查处理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5.3 质量事故记录
承包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详细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5.4 紧急措施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承包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与此同时,会同有关方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和措施,报监理批准后实施。
5.5 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原则
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6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质量事故发现后,承包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报告,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承包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
(2)监理机构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应尽快抵达现场,与承包单位有关人员共同进行初步调查,并安排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
(3)在初步查明质量事故的基础上,承包单位应当及时向监理机构及建设单位报送事故初步调查报告。监理机构根据自己的初步调查结果,在承包单位事故初步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向建设单位上报初步调查报告。
(4)召开由发包人组织的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协调会,评估事故性质,讨论并确定调查工作的安排。
(5)参建各方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监理机构督促为调查事故原因而开展的勘探取芯、物探和检测试验工作,调查完成后,由监理机构或发包人指定的单位完成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有关单位。
(6)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建设单位组织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方案等工作。
(7)承包单位根据事故处理方案制定事故处理措施及质保措施,经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由监理机构监督、检查质量事故处理过程,并进行必要的试验检测工作。
(8)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及时向业主及监理机构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9)由发包人组织参建各方对质量事故处理进行验收。
(10)根据质量事故的责任,对承包单位报送的质量事故处理的经济问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