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层为店面,三至二十八层为连廊式的公寓加两室一厅,每层一共有十五户,(户型包括单身公寓和两室一厅)请问户内是否需要设喷淋,还是仅需在走道设置喷淋?[ 本帖最后由 guolongjin 于 2010-6-12 17:00 编辑 ]
一、二层为店面,三至二十八层为连廊式的公寓加两室一厅,每层一共有十五户,(户型包括单身公寓和两室一厅)
请问户内是否需要设喷淋,还是仅需在走道设置喷淋?
[ 本帖最后由 guolongjin 于 2010-6-12 17:00 编辑 ]
22楼
跟贴的都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问当地消防局啊!人家才是最后把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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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按照建筑专业对建筑物的定性,在根据规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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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1、本工程一不是商业网点(只有住宅的底层才是)。
2、不是商住楼!
3、有两种以两种以上的用途组成的公共建筑,叫综合楼,
江苏省2009年的审图意见中把公寓无论注明办公或酒店,均按旅馆建筑计。另公寓,流动性比较大,人员对场所不熟悉,消防要求高!!
退一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工程不在“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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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走道设喷淋。
户内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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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全部做喷淋!!你的这种情况的高层建筑不是商业网点(商业网点是指住宅底部),也不是商住楼,按综合楼考虑,全做喷淋!!)支持11#--高层建筑底部设商业网点,但上部是公寓应按综合楼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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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下面商业上面居住,这样的情况,可以做上喷淋,到处都做也没什么不可以。
我只是说,高规对于居住建筑的规定非常混乱。
有许多这样的楼,只是在走道做的喷淋,没什么问题的。
我不否认,在高规对于居住建筑概念模糊的情况下,这个楼完全可以认为是综合楼。但是规范中综合楼概念,本意绝对不是指这样的建筑物。前面我说过综合楼特征,商住楼特征大家都清楚,这里不必再说。
这个无论怎么看,其特性更接近于商住楼而不是综合楼。
消防就高不就低,几乎成论坛的口号了,大家都这么说,呵呵,我一个外来人也不好说什么,随不了大溜,就不吭声了。:lol
类似的建筑物,以前做过一些,仅设走道喷淋,审图的没提什么,我很欣慰。但愿大家以综合楼来设计,心里会安稳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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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3、有两种以两种以上的用途组成的公共建筑,叫综合楼,
斑竹搞错了,商住楼也是两种以上用途组成的,同样是如假包换的“公共建筑”。: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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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不尽同意你的观点。酒店式公寓应定性为居住建筑,公寓式酒店为公共建筑,这个项目套居住建筑 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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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就算是居住建筑,户内也要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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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规范能理解最好,不理解也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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