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这类住宅原则上不高于60米!应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纳入图审!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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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2日 10: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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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建筑管理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前段时间,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严格控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新建改善型住宅原则上不高于60米

  • 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 严格控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 。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时, 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 除临江、临湖、临海及城市规划特殊区域外 建改善型住宅原则上不高于60米

延伸阅读:  江苏省厅: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应大于60m!层高不应小于3.1m!主体结构保护层厚度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的住宅

  •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 不得新建250米以上建筑

  • 其中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 严格限制新建100米以上建筑

  • 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城市 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建筑

  •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 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 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

  • 各地 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的住宅

确需新建超高层建筑的,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报同级城市党委审定, 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抗震 设防 和民用建筑 防火 加强性措施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 ,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应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专题研究论证 等。

对专业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 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严格动火作业“四个一律”管理

应当督促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加强施工过程消防安全和质量管理

指导 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要求 ,及时进行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等培训;

督促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严格动火作业“四个一律”管理 ,按照标准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 严肃处罚


           
应当规范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应当规范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重点检查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管道井封堵等内容;

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高层建筑和250米以上民用建筑, 还应核查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落实情况。

江苏:关于动火作业新规!

         

今年,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 苏建函质安〔2024〕60号)。

全省应严格实施              

全省 房屋建筑 、轨道交通、市政道路、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中需动火作业的 应严格 参照此安全操作指南 实施

动火作业分三个级别                  

4.2.1一级动火 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项目;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地下室等场所;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场所的动火作业属一级动火。

4.2.2二级动火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属二级动火。

4.2.3三级动火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等均属三级动火。

动火许可期限规定                  

6.2.1.1 一级动火提前7天报审批 ,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1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6.2.1.2 二级动火提前4天报审批 ,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3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6.2.1.3 三级动火提前1天报审批 ,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7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严格落实“一点两证一监护”                  

严格落实“一点两证一监护”措施,动火现场 必须设置 警戒作业区,操作人员 必须随身携带 “两证” ,即: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动火许可证 (在动火作业区挂牌公示)。未经许可 严禁 私自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                  

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 ,动火许可证注明的动火人和监护人 不得随意更换 ,且监护人监护过程中 严禁脱岗 ,更换动火地点(指楼栋及楼层位置的移动)或动火环境变化后,应重新开具动火许可证。

禁止作业情形                  

1、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 应升级管理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 ,原则上 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 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 。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3、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严禁使用明火作业

4、裸露的可燃材料上 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5、 严禁借用金属管道、脚手架、结构钢筋等金属物代替导线

6、 严禁在动火点15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油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 下列情况禁止动火

(1)动火作业 未经审批

(2)动火人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3)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 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

(4)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易燃易爆物质或设施设备,未清理或采取隔离措施的;

(5)动火 监护人脱岗

(6)存在其他火灾隐患风险时。

         

附件(点击可下载):  附件:《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docx  

查看全文:  江苏省住建厅:全省工地施工严格执行!  

《江苏省消防条例》

去年,江苏人大修订  《江苏省消防条例》  ,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应当严格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 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

第八十条  建设工程 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对单位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查看全文:  《江苏省消防条例》正式施行!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江苏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

2023年12月,江苏省住建厅印发 《江苏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场评定 填写以下内容, 不得缺项、漏项。

查看全文:  江苏省厅新规,自明日起正式施行!                    

江苏: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2023年8月,江苏省厅发布关于印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的通知( 苏建函消防〔2023〕274号 )。

围绕落实  《江苏省消防条例》  关于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的要求,为进一步 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和其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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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中填表说明:

1.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开展。

2.  建设单位 应以 单体建筑或单位工程为单元开展消防查验 ,分别填写现场消防查验记录表, 并据此编制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各单体建筑基本情况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建筑名称”一栏中具体描述。

3.  建设单位 可以委托 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开展消防查验的单位 不得 与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为同一家或有隶属、利益关系

4.  消防查验情况报告是 建设单位实施消防查验的 结果汇总 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内容应真实。 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 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5. 所有表格中栏目或内容可根据需要自行增加。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可填“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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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                      
  •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违反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降低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 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 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 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组织有关单位 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 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 特殊建设工程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设计单位                      
  •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不得违反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 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当注明 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 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                      
  •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 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                      
  •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 实施工程监理

  • 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 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 不符合要求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 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电子版附件下载: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pdf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pdf                      

查看文件全文:  刚刚,省厅通知: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建筑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高层建筑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了《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件草案有修改意见的,可以在截止时间之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我厅。


         

             

           

             

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为超高层建筑。)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高层建筑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隐患“一件事”全链条治理实施方案》要求,现就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立项规划环节源头管控

(一)加强高层建筑高度管控。 各地应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常住人口规模、消防救援能力、改善型住宅需求等因素,编制覆盖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及信息化、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的消防专项规划,并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各地在编制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区、沿山滨水景观地区、历史风貌区、城市更新区等区域详细规划时,应分级分类因地制宜,明确具体地块建筑高度、容积率等上限指标; 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 严格控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 。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时, 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除临江、临湖、临海及城市规划特殊区域外 ,新 建改善型住宅原则上不高于60米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属地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单独列出)

(二)从严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 不得新建250米以上建筑 ,其中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 严格限制新建100米以上建筑 ,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城市 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建筑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 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 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 。各地 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的住宅 。确需新建超高层建筑的,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报同级城市党委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其中,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建筑,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民用建筑防火加强性措施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 ,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在重要山体、水体周边以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学引导高层建筑选址布局。 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选择在安全、适宜的地段统筹规划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高层建筑应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不得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位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位于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红线距离范围内,不得位于炸药库、危化品仓库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占用河道和行洪通道,严格控制在生态敏感等重点地段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高层建筑规划许可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详细规划出具的规划条件(含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点加强对建筑高度、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出入口及消防、救护等特殊交通流线,建筑物间距及建筑单体设计中涉及职责范围内安全要素的审查,就预留的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间距,以及外连廊、内天井、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不予通过审查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设计建造环节质量把关

(五)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高层建筑勘察设计业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加强对高层建筑外连廊、内天井、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部位的消防设计,鼓励采用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应用物联网、智能化等技术手段,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基础上降低潜在消防风险;通过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对高层建筑勘察设计质量进行抽查,全面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提升设计结构、消防等方面安全性水平。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铁路办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设计专项论证审查。 各地应严格落实高层建筑相关消防、抗震等论证审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专题研究论证 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把关,落实专项论证审查意见要求,强化对施工图审查中有关消防安全性内容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对专业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 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铁路办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加强施工过程消防安全和质量管理 ;强化对外保温、外墙装饰、建筑构配件等材料燃烧性能和消防设施设备质量的进场管理,严格把控防火墙、窗槛墙、玻璃幕墙空腔等关键部位和管道井防火封堵、排烟管道防火保护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加大对防火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等抽查抽测频率。指导 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要求 ,及时进行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等培训;督促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严格动火作业“四个一律”管理 ,按照标准设置临时消防设施。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 严肃处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铁路办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守牢竣工验收环节安全底线

(八)严格规划核实管理。 竣工验收前应就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展规划核实,涉及分期规划核实的,应将规划条件中明确与建筑主体同步建成交付的公共基础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开展核实。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对采取隐瞒手段骗取通过规划核实或违法违规通过规划核实的,应依法纠正规划核实意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九)规范竣工验收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应当规范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重点检查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管道井封堵等内容,加强消防设施性能的抽样测试和系统功能的联调联试;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高层建筑和250米以上民用建筑, 还应核查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落实情况。辖区消防部门根据需要,结合高层建筑“六熟悉”演练工作,协助对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供(取)水试验等方面进行测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铁路办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建筑设计建造技术支撑水平

(十)完善标准体系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层建筑设计建造实践和火灾事故教训等,及时组织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论证,按需完善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标准体系。对标对表发达国家和其他先进省份标准编制情况,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潜在风险部位研究;引导优化完善相应标准,加强工法研发与应用,提升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鼓励将先进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鼓励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铁路办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先进技术研发应用。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打造产学研创新平台,鼓励加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加大高层建筑设计、建造相关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 鼓励高层建筑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正向设计 ,在设计、构件生产及施工建造环节实施信息共享及协同工作,实现全生命周期内建筑构件、消防设施布局等消防安全信息动态管理,为高层建筑自救和消防救援等提供信息化支撑。引导高层建筑应用具有良好耐火、耐热性能且燃烧后发烟量低的新型材料和先进消防设施设备,提升建筑火灾自防能力。鼓励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电梯控制系统等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本质安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铁路办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培育。 各地、各部门要围绕高层建筑政策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采用岗前培训、技能竞赛、继续教育等形式,加强规划、设计、建造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提升人才队伍专业素养。通过评优评奖、试点示范等多种举措,形成优秀实践案例,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和牺牲本质安全的行为,引导从业人员在落实消防、抗震等要求基础上,推动高层建筑功能品质提升。(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铁路办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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