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有一栋24层高层,地下为车库,地上一二层为商业网点,3-24层为住宅,请问一下一二层应该设置自动喷淋吗?有没有规范明确规定的这一条?
我们现在有一栋24层高层,地下为车库,地上一二层为商业网点,3-24层为住宅,请问一下一二层应该设置自动喷淋吗?有没有规范明确规定的这一条?
2楼
我觉得应该要设置,主要都超过两种使用功能了,应该不可以套商住楼了吧?
回复
3楼
要搞清楚是商住楼还是住宅的商业网点,如果是商住楼,恐怕连住宅部分的交通核也要设置喷淋,如果是住宅的商业网点,只要建筑专业能满足网点的疏散距离就可以不设,否则,要设置喷淋系统,来满足疏散的要求。
回复
4楼
其实,各地的消防支队对规范的理解不一样,最好结合当地的一些具体工程,并和当地消防支队沟通一下。
回复
5楼
讨论回来都让我感觉应该设置。
现在我的问题是图纸设计上是有自动喷淋的,现在我们不想给他做,甲方要我们找出不做的依据来,好应付消防支队的
回复
6楼
消防局同意的话就可以不设啊
回复
7楼
必须设。
回复
8楼
虽然《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居住建筑范畴,但是遇到下列情况仍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高度超过100m、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且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住宅。
理由:
1) “高规”7.6.1条明确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
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该条所提及的“户内用房”是指每家每户内供人居住的用房,诸如厕所、厨房、客厅、卧室之类,纯属私人领地,可以不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是“商业服务网点”乃是公共商业用房,不在户内用房之列,所以毫无疑义地必须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高规”7.6.2条明确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商业服务网点仍然属于本条规定“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畴之内。
在执行7.6.1条和7.6.2条时注意:切忌将《商业服务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 前者强调的是商业功能,而后者则强调的是居住功能。
回复
9楼
回复
10楼
一类高层建筑,按“高规”7.6.1条,裙房必须设。
回复
11楼
首先要定义建筑的性质,是商住还是底层带商业网点的纯住宅!
你说的1,2层都是商业网点,如果是单个的跃层小门面,面积不超过规范要求,就是商业网点的纯住宅,如果是1、2层都是独立的小门面,那就是商住楼!
如果是商住楼,肯定要上喷淋,住宅走廊也要上;如果是纯住宅,重庆这边已经放松了,可以不上喷淋,别的地方不清楚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