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的管理规定
zhaoquanfu
zhaoquanfu Lv.2
2009年12月08日 13: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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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公司计价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控制造价,为工程结算、决算、审计提供公平、公正的依据,特制订本公司工程经济签证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如下:1、签证必须是真实的记录,按照实际发生变更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变更的材料品牌、规格等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2、工程变更、经济签证是工程结算、决算、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签证或未办理工程变更、后补办的及其他无效签证,不得进入工程结算或决算。工程结算或决算、审计时不承认该部分的工程量,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规范本公司计价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控制造价,为工程结算、决算、审计提供公平、公正的依据,特制订本公司工程经济签证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如下:
1、签证必须是真实的记录,按照实际发生变更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变更的材料品牌、规格等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2、工程变更、经济签证是工程结算、决算、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签证或未办理工程变更、后补办的及其他无效签证,不得进入工程结算或决算。工程结算或决算、审计时不承认该部分的工程量,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签证的时效性,工程经济签证应及时办理,一般为现场办理为准,如确因现场办理有困难的可在事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我方接到施工单位的签证联系单后,每个职能部门,对签证的部位、数量、规格、质量、内容、措施等进行签证确认时,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对上述内容,各个职能部门如有异议,应提请公司领导会议研究解决,但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7个工作日内未答复或出具有效的签证单,施工单位可视为我公司已认可,由此造成的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各职能部门或个别领导渎职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自接到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之日算起,7个工作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我公司视为施工单位已认可,如果超过签证时效,视同放弃,过期补签的一律无效。
4、 签证确认必须实事求是,并附说明、简图,标明几何尺寸、标高、长度、面积或体积、工程量计算式等,不得笼统签注工程量、单价、合价等。
4.1、工程签证,应与合同约定相一致,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不能以签证形式出现:如人工浮动工资、材料价格涨跌、议价项目等;没有合同约定的,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取代。
4.2、签证时避免言辞含糊不清造成结算纠纷,各个职能部门应层层把关,有不同意见时也应在签证单上签复 ,待工程审计时重新定性。已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措施,不能作签证处理,如:临设的措施、塔吊台数、机械数量、挖土方式、钢筋搭接方式、混凝土搅拌方式、脚手悬挑方式等。
4.3、对工程合同以外的、不在施工方案内的、施工措施以外的、临时周转性材料,报总部领导认可后,可签认摊销费或租赁费,不认材料费。对于当地定额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且必须用在工程上的材料价格,确认时要分清采购价和预算价,要分清甲定乙供或甲供材料,并附有各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等签字认可的材料询价单据和会议研究说明,避免保管费的重复计取,对于未附有材料询价单据或会议研究说明的签证单,签字责任人可拒绝签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4.4、大型土方工程不得有土方签证单,该项目操作除应按2008年《阜城城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须知》(如有新的文件出台按心的执行)执行外,还应事先签订运土施工协议方可施工。零星土方由监理,工程部现场代表、经理、预算人员、预算部经理认真核实后签认工程量,并召集公司各职能部门进行土方单价论证方可确定。
5、 无效签证包括,超出签证时效的签证、弄虚作假的签证、应签字单位未行使签字权的签证、补办的签证、经审查其他无效的签证,不是原始的签证(复印件)。
6、有效签证包括,按照签证统一格式(附后),由甲方或乙方(乙方应参照我公司格式,否则不予办理)提出的、在签证时效范围内的、真实的、具有甲方现场驻工地代表、工程主管、现场监理工程师、甲方预决算人员、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的工程变更单、经济签证单、材料变更单的原始凭证;涉及到设计单位的还要有设计单位签字的工程变更单、以及甲方发出的工程联系函,施工单位实施并施工后形成的具有上述单位、人员签字的书面文件,均为有效签证。
7、凡是有效签证,签字的原件应保存在我公司预算部。签字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具体份数见各表)加盖相关单位工程技术章后(才算有效签证),分别保存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我公司工程部。
8、总师办、工程部对施工图纸中存在的较大设计问题,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由主管领导召集设计、工程、预算、财务等人员,分析问题原因并确定变更措施。为第一时间解决问题,在公司规定的费用以内,对一般技术性问题,总师办、工程部可以直接会同预算部确定变更措施、方案,但应写出书面说明。附于变更签证后以便查证。设计单位发出的变更签证原件,均应保存在我公司预算部,包含我公司、施工单位对分项、子项变更的文字要求和说明。我公司应购买方要求进行变更的,应附有我公司销售部、总师办、工程部的文字说明及意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我公司工程部各保存一份复印件但要加盖我公司工程技术章。
9、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具有对签证单进行最后的审批权,总部领导、我公司预算部,具有对签证单进行最后的鉴别权。
10、我公司预算部应做好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台帐,要求按月统计汇总上报公司各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统计日期从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止。上报时间为当月27日17:00前。本管理规定未提到的部分应按国家颁布现行的、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11、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的管理规定执行,我公司保留本规定的解释权。
本管理规定文件应发放到下列单位和人员:
本公司工程部:全体人员。预算部:全体人员。总师办、材料部、销售部、其他综合人员。副经理、总经理、公司董事长。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技术人员、资料员及其相关负责人。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全体人员。
****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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