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6-2008明确指出:13.9.12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根据上述条文中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从字面上理解为:第一段是“应”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第二段是“宜”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当灯具采用蓄电池时,火灾应急照明灯供电回路甚至可以引自普通照明配电箱的出线回路。如果采用急照明配电箱但不按防火分区配置,也不违反规范条文要求。
JGJ16-2008明确指出:
13.9.12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根据上述条文中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从字面上理解为:第一段是“应”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第二段是“宜”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当灯具采用蓄电池时,火灾应急照明灯供电回路甚至可以引自普通照明配电箱的出线回路。如果采用急照明配电箱但不按防火分区配置,也不违反规范条文要求。
如果确实这样,很多火灾应急照明供电设计中的疑难点都能得到解决。
2楼
应为必须的。宜为推荐,因地而实施,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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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谢谢!请问版主,条文中的第二段“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即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也是“宜”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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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应为必须的。宜为推荐,因地而实施,有的放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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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我喜欢老的建筑规程全部是宜,设计师可以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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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一般都设,按防火分区:loveliness: :loveliness: :loveliness: :lov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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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当然最好是设。但这条确实为“宜”,不设并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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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JGJ16-2008 13.9.8 :消防用电设备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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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如此,则13.9.12第1的第二段条文“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改为“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否则出线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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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规范13.9.12第1中第二段条文既然规定: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那么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不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也不违规,更别说是否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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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规范中用词的解释: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所谓“宜”只是允许稍有选择且只要条件许可就"首先应这样做",并不是所谓的"可以灵活掌握",更不是无条件地"可以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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