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第五分局洪口项目部“1.1”道路交通事故和玉环施工局坎门项目部“3.13”淹溺事故处理的决定2009年1月1日,第五分局洪口项目部,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认定,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速度谨慎驾驶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过错行为对本事故发生起直接作用,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09年3月13日上午7时左右,为玉环施工局坎门项目部运送石料的一艘抛石船(京海266),到达坎门港防波堤外约300m处抛了前后锚,项目部施工员叶华新上船沟通施工事宜。8时40分左右,京海266船松开后锚移位过程中,遭遇横浪冲击,船体被冲上扭工块搁浅向右倾斜下沉。船体沉没后船上7名人员全部落水(6名为船员),6名船员获救,叶华新不幸遇难。负责事故调查的玉环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该船原设计为内河工程船,稳性要求不符合在沿海施工作业,是船舶沉没的主要原因。
2009年1月1日,第五分局洪口项目部,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认定,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速度谨慎驾驶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过错行为对本事故发生起直接作用,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09年3月13日上午7时左右,为玉环施工局坎门项目部运送石料的一艘抛石船(京海266),到达坎门港防波堤外约300m处抛了前后锚,项目部施工员叶华新上船沟通施工事宜。8时40分左右,京海266船松开后锚移位过程中,遭遇横浪冲击,船体被冲上扭工块搁浅向右倾斜下沉。船体沉没后船上7名人员全部落水(6名为船员),6名船员获救,叶华新不幸遇难。负责事故调查的玉环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该船原设计为内河工程船,稳性要求不符合在沿海施工作业,是船舶沉没的主要原因。
上述两起事故,均已由当地有关部门调查结案。为严肃公司安全生产纪律,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上述两起事故责任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按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局安〔2008〕203号)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第五分局洪口项目部“1.1”道路交通事故
(一)周国余,第五分局副局长,在项目经理不在工地期间,作为项目部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不强,对此次派车安排不当,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徐昌芳,第五分局局长、兼任洪口项目部经理,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第五分局的经济处罚将于年终安全生产考核时兑现。同时责成第五分局按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对洪口项目部进行经济处罚。
二、玉环施工局坎门项目部“3.13”淹溺事故
(一)王兴无,玉环施工局坎门项目部经理,对落实公司“停止海上施工作业,禁止船舶出海”的指令执行不力,未有效制止抛石船停止作业;项目部所雇佣的船舶不符合在沿海施工作业;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 日常安全管理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周渊,玉环施工局局长,对坎门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玉环施工局及施工局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将于年终安全生产考核时兑现。
(四)责成玉环施工局按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对坎门项目部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监督部。
各单位、项目部要从上述两起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加强对小车安排使用的管理,对驾驶员出车前的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严禁驾驶员带“病”出车;机械设备在租赁、选型时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同时要举一反三,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认真检查对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提高执行力,切实做好本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包括第一责任人责权利到位)各项工作,促进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