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国标50386
yanyan20332033
2009年05月16日 22: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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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  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  GB 50386—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8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
  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
  GB 50386—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8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
  前 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mail: buildingcode@vip.sina.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 加 单 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 王有为 童悦仲 林建平 涂英时 陈国义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玮华 刘文利 孙成群 张 播 李引擎 李娥飞 沈 纹 林海燕 林常青 郎四维 洪泰杓 胡荣国 赵文凯 赵 锂 梁 锋 黄小坤 曾 捷 程志军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4 套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 无障碍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 绿地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7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0.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9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form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人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10 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 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2.0.15 作用 action
  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内力和变形效应的原因。
  2.0.16 非结构构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
  连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
  3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3.2 许可原则
  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小时)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
  (当地真太阳时)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 层 窗 台 面
  注:1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路面宽度
  与住宅距离 <6m 6-9m >9m
  住宅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2 3 5
  多层 2 3 3
  有出入口 2.5 5 -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1.5 2 4
  多层 1.5 2 2
  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 其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2 公共服务设施
  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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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ering2010
2014年04月16日 16:56:24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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