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消防支队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2008-11-7 15:01:00 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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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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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7 15:01:00
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第四条。
二、条 件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建筑构造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建筑灭火器配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要求。
三、范 围
(一)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辖区内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三)辖区内建筑用途变更工程。
四、程 序
(一)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视申请内容填写并向本机关报送《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本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根据审核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依法送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核不合格的,依法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五)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 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到30日。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包括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暖通空调、电气、防雷防静电、工艺流程设计图和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装置、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位置平面图等设计图)。
3. 重点项目和具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
(二)申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
1.《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 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电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相关消防系统设计图纸。
3. 消防产品的生产认可证、型式检验报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三)申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审核: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室内装修设计图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空调风管走向平面图、系统图。
3.装修防火材料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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