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 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附件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回复
3楼
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座谈会纪要
2005年3月19-20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杭州市召开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负责同志。会上,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陈重同志通报了2004年贯彻执行《计价规范》情况,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的思路。会议交流了各地区贯彻执行《计价规范》的情况,并围绕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安排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现将会议的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贯彻执行《计价规范》的情况
会议一致认为,近一年多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在贯彻执行《计价规范》,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为推进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改革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取得了初步成效。据统计至2004年年底,大多数省市在政府工程中积极推行了《计价规范》,覆盖率约达到30%左右。
(一)全国(除西藏外)省级造价机构在本地区举办了多期宣贯培训班,对本地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了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知识的培训,特别是北京、四川、江苏、重庆、广东、浙江和黑龙江省宣贯培训人数分别达2万人以上;同时四川、湖南和江苏省还通过报纸、电台和电视台进行了专题报道,有的省举办了知识竞赛。这些工作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全国建设领域产生了较大影响,得到各有关方面的关注,并对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意义达到了共识。
(二)发布了与《计价规范》配套的有关工程计价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区相继印发了本地区“贯彻实施《计价规范》的通知”、“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并及时完善了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造价指数、指标收集测算的发布系统,开展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软件的开发测评等工作;特别是广东、北京、重庆、四川、辽宁、广西、黑龙江、江苏、山东、浙江、湖北和云南等12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中行动快、措施实,组织到位、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在很短的时间内组织完成了相应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为全面贯彻《计价规范》积累了经验,为实现定额计价到清单计价的平稳过渡创造了条件。
(三)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配套制度。广东、四川、辽宁、广西和福建等省、自治区,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发布了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评标定标办法和投标报价的指导意见。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提供了必要条件,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学习、宣传、贯彻的力度不够,有待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定额计价的模式,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已习惯按定额进行招投标的方法,对清单计价方法不适应,不敢贸然行动;有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这项改革的意义、目的和作用认识不清,特别是对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的重要性的认识不高,学习、宣传、贯彻《计价规范》的广度和深度不够,招投标等管理部门还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方法,致使有些地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进度缓慢。
(二)与《计价规范》相配套的政策措施滞后,相应管理工作无章可循,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计价规范》的实施。
1.现行评标定标办法不完善。现行的《招投标法》及七部委的评标办法,对经评审的低价没有量化指标。特别是如何评定投标价不低于成本、如何评定措施项目的价格最合理没有量化指标。在一些地区实际操作中,常被演绎为“绝对最低价中标”。一方面使施工企业在“僧多粥少”的甲方市场形势下,被动地去接受低于成本价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另一方面不能有效杜绝串标、围标或抬高中标价的违法行为。不利于有效制止恶性竞争,建立有序、健康的竞争机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计价规范》的实施。
2.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适应的合同文本不配套。合同约定、风险共担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之一,而现行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按定额计价签订合同的方式,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合理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款与结算支付条件等没有明确界定或条款难以操作,致使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造成纠纷扯皮。
3.有关部门忽视建设前期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三边工程”屡禁不止,设计深度不规范,招标文件的深度和有关技术等方面的要求不明确,竣工结算审查呈现多头管理现象,给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带来很大的阻力。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和合同价的跟踪监督管
回复
4楼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有关规定
湘建价计[2005]24号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有关规定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直有关单位:
我站《关于发布各市、州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计[2005]04号)下发执行以来,一些单位和人员对有关执行问题、要求我站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其人工工资单价执行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招标单位编制工程标底时,建筑、安装、路灯、园林绿化、仿古、市政、房屋修缮工程均应按综合日工资单价计算;装饰工程则应根据装饰工程复杂程度予以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施工企业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不得低于其最低日工资单价。
3、招标投标工程,其工资单价应按投标时的报价执行,但设计变更调增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578号)第九条(三)款规定执行,即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原投标报价工资单价确定;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或漏项或设计变更弓I起新增项目时,除装饰工程可根据其复杂程度双方协商计取外,其他专业工程可按综合日工资单价计取。
4、按实结算的工程,合同有约定时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其人工工资单价除装饰工程可根据其复杂程度双方协商计取外,其他专业工程可按综合日工资单价计。
二○○五年八月九日
回复
5楼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有关规定
湘建价计[2005]24号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有关规定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直有关单位:
我站《关于发布各市、州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计[2005]04号)下发执行以来,一些单位和人员对有关执行问题、要求我站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其人工工资单价执行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招标单位编制工程标底时,建筑、安装、路灯、园林绿化、仿古、市政、房屋修缮工程均应按综合日工资单价计算;装饰工程则应根据装饰工程复杂程度予以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施工企业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不得低于其最低日工资单价。
3、招标投标工程,其工资单价应按投标时的报价执行,但设计变更调增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578号)第九条(三)款规定执行,即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原投标报价工资单价确定;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或漏项或设计变更弓I起新增项目时,除装饰工程可根据其复杂程度双方协商计取外,其他专业工程可按综合日工资单价计取。
4、按实结算的工程,合同有约定时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其人工工资单价除装饰工程可根据其复杂程度双方协商计取外,其他专业工程可按综合日工资单价计。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