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械排烟系统及其组件的设置 1.系统设置要求 (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 每个防火分区 的机械排烟系统 应独立设置 。 (2)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 分段独立设置
(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 每个防火分区 的机械排烟系统 应独立设置 。
(2)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 分段独立设置 ,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
(3)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 联动关闭的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 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
风机是排烟系统的核心部件,排烟风机排出的是高温烟气,除具有一般风机的性能外,还需要具有耐高温性能。一般建筑内用的排烟风机,应满足 280℃ 时连续工作 30min 的要求,对于隧道内用的排烟风机,要求在250℃时能够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60min。
(1)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
(2)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 顶部 ,烟气出口宜 朝上 ,并应 高于 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 进风口 。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m ;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 。
(3)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风机两侧应有 600mm 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机房内 不得设有 用于 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1)排烟防火阀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 平时呈开启 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 280℃时关闭 ,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排烟防火阀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2)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时自行关闭和 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 、 补风机的功能 。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 水平管段 上;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 支管 上;排烟 风机入口处 ;排烟管道 穿越防火分区 处。
排烟阀是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 平时呈关闭 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或需要排烟时手动和电动打开,起排烟作用的阀门。 带有装饰口 或进行过装饰处理的阀门称为 排烟口 。排烟阀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
1)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 储烟仓内 ,当用隔墙或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时, 每个防烟分区 应 分别设置排烟口 ,排烟口的设置应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 。
2)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场所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以上 ,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 0.5m 。
(2)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50㎡ 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3)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口),应在现场设置 手动开启装置 。
(4)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 相反 ,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 。
(6)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应采用 不燃 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 可燃物 。
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 1.5m/s 。
3)非封闭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 25% ,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1)机械排烟管道应采用 不燃性 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排烟的要求。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风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1)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 管道井内 ,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
2)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 吊顶内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 。
3)设置在 走道部位 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 穿越防火分区 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 ,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3)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 不燃材料 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 不小于150mm 的距离。
(1)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 1.2倍 。
(2)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空间净高 小于或等于6m 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 60m 3 /(h·m) 计算,且取值不小于 15000m 3 /h ,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 2% 的自然排烟窗(口)。
2)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 3 /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3)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 3 /(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 3 /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1)当系统负担具有 相同净高 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 大于6m 的场所应按排烟量 最大 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 6m及以下 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 相邻 防烟分区的排烟量 之和 的 最大值 计算。
2)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
(1)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 。
(3)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 ,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5m/s ;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3m/s 。
(4)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 相邻 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 不限 ;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 同一 防烟分区时, 补风口 应设 在储烟仓下 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
(5)补风机的设置与机械加压送风机的要求相同。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