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在投资决策、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都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变更,产生变更的原因也多种多样。 工程结算时,因变更导致费用争议的情况有很多,今天就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个因桩基施工工艺变更,导致经济纠纷的案例: 某桩基工程采用钻孔灌注桩,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施工工艺为回旋钻孔泥浆护壁成孔。因项目未进行试桩,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发现,合同中的施工工艺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无法在现有地质情况下钻挖成孔,故向发包方申请变更,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了监理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在投资决策、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都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变更,产生变更的原因也多种多样。 工程结算时,因变更导致费用争议的情况有很多,今天就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个因桩基施工工艺变更,导致经济纠纷的案例:
某桩基工程采用钻孔灌注桩,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施工工艺为回旋钻孔泥浆护壁成孔。因项目未进行试桩,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发现,合同中的施工工艺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无法在现有地质情况下钻挖成孔,故向发包方申请变更,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了监理 人 。经专业机构鉴定,回旋钻孔泥浆护壁成孔确实不适用本项目,于是经发包方同意,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方采用了干钻成孔,并辅以反压混凝土,多次成孔的施工方法。因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工艺的变更,造成了承包方200万的经济损失,承包方要求发包方进行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经济纠纷。具体分析如下:
争议点
本项目争议点是:
桩基的施工工艺由回旋钻孔泥浆护壁成孔改为干钻成孔,因施工工艺的变更导致了工程费用的增加,发包方是否需要对承包方进行经济赔偿。
详细分析
1、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0.1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一书中也提到,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确定本项目属于进行变更的范畴。经专业机构鉴定,再次确认了变更施工工艺的必要性。
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4)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3、因承包方最后施工采用的干钻成孔施工工艺是经发包方同意的,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项目可以视为双方就变更一事已经达成共识。
4、承包方要求发包方进行赔偿,实质上是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解决办法
经过相关文件的论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本项目的发包方应该赔偿承包方200万元的经济损失。
补充一点:如果承包方在变更工艺时就向发包方提出索赔问题,在执行变更前就对补偿办法、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补偿款的支付时间等进行约定,并更改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那么就可以避免产生此类经济纠纷。
拓展
本案例中 承包方申请进行施工工艺的变更,那么通常情况下由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变更程序是怎样的呢?
1、施工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施工方案、技术文件等资料;
2、经过认真研读分析以及现场实地考察,施工承包单位结合以往施工经验,就现有情况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的优化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监理 人 ;
3、 监理人与建设单位就 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优化建议 进行分析探讨,确定是否采纳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建议。
4、 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 建议被采纳并形成工程变更的,监理人向施工承包单位发出 工程变更指示
。(强调一点,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总结
通过解决此类工程争议,我想到了一个之前听到的“复合型造价工程师”的概念。
要想成为复合型人才,需要懂施工,懂设计,懂法律,懂管理,懂财务……
随着造价的不断改革,也推动着整个行业的发展,使得造价工作不再局限于算量组价,造价人也有机会接触到更具挑战性的任务,用以往工作经验去解决实际问题。
所以在环境的驱动下,我们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体系,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行合一,造价人步履不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