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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等法律为依据。
工程变更签证是指发包人对承包人因承包范围数量、内容、工艺、材料等的改变而提出的对价或工期顺延的认可。可以说,工程变更签证是工程造价由静态变为动态的情形之一。
工程索赔签证是指发包人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建造状态发生变化而提出增加费用或工期延长的认可。工程索赔签证中的顺延签证则是判断工期延长的根本依据。而索赔费用签证则是索赔款计算的依据。
“建造过程的不确定性特点”是建设工程产生签证的根本原因。而无论是工程变更签证还是工程索赔签证,其本质上均是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权利的量化凭证。必须明确的是,权利的最终实现具有法定属性,即使对方并不同意,也并不意味权利的必然丧失。因此,不签证不必然等于承包人没有该权利,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问题。也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明确, 即使没有工程签证,只要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承包人获得该权利的,法院均应予以支持。
没有变更签证,但实际已完成工程变更内容的,只要承包人提出其经由发包人同意或要求方进行施工的证据,且该证据符合要件三性,承包人就有取得变更工程相应价款的权利。 在定性确定权利的前提下,具体定量按变更工程时点的市场价确定,一般认为是定额出具的中准价。
同样,即便没有索赔签证,只要承包人提供在约定时间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证据且索赔事项合法合理,承包人索赔权就应当得到支持。 索赔签证包括对应的费用签证和工期签证。前者仅为实际损失而不包括预期利益,后者需要原因依据合关键线路依据。
总结:
一般情况下,变更签证所对应的是工程造价,是承包人物化劳动的对价;索赔签证所对应的是损失费用,顺延签证对应的是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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