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技术评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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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9日 10: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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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技术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水协〔2024〕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深入贯彻落实 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小组成果申报、评价等各项管理工作,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新质生产力,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讯)表决通过,《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技术评价管理规定》(见附件)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技术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水协〔2024〕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深入贯彻落实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小组成果申报、评价等各项管理工作,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新质生产力,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讯)表决通过,《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技术评价管理规定》(见附件)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技术评价管理规定》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  

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技术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文件精神,落实水利部《深入贯彻落实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鼓励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新时期水利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水平,规范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技术评价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的技术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评价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导则》(T/CWEA 2)(以下简称《活动导则》)要求执行。  
第四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定期组织评价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程序按照成果申报、初审、资料评价、发表评价、评价委员会审定、公告等进行,评价流程见附件。  
第二章  专家库建立与管理    
第五条    工程协会负责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技术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库的专家通过公开征集形式(单位推荐、专家自荐)产生,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能够公平、公正、廉洁履行职责,热心为水利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二) 熟悉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具有10年以上质量管理专业工作经历。  
(四)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 掌握《活动导则》的要求,能够胜任技术评价工作。  
(六) 年龄原则上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 接受工程协会聘请,担任评价专家。  
(二) 对申报的成果资料进行独立评价,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 接受参加评价工作的劳务报酬。  
(四) 对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评价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应尽以下义务:  
(一) 承担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评价的初审、资料评价、发表评价等工作。  
(二) 服从工作安排,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独立开展评价工作。  
(三) 遵守评价工作纪律,签署廉洁自律承诺。  
(四) 严格遵守保密协议。  
(五) 按时参加工程协会组织的评价专家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三章  申报与初审    
第十条    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制造、供货、咨询、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招标代理和信息化等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工程协会“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与管理系统”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成果应真实、可靠、有效,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 按照《活动导则》和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编写。  
(二)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期间,申报成果所在工程(项目)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或质量事故。  
(三) 为近两年完成的成果。  
(四) 具有唯一性,同一成果不应重复申报或多处申报。  
(五) 申报单位应提供成果真实性承诺证明。  
第十四条   鼓励质量管理小组成员登陆工程协会“云播培训平台”学习《活动导则》及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相关知识。  
第十五条    初审包括形式审查与查重。形式审查主要查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查重工作包括文字和图片查重,通过当年申报成果互查、往年已获评成果比对等方式排查,经专家组复核确认,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资料评价。  
第四章  资料评价    
第十六条   资料评价采用专家网评方式,主要对成果的符合性、先进性、实用性进行评价。资料评价得分占总分权重的70%。  
第十七条    资料评价由资料评价专家组负责,评价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资料评价采用百分制,每项成果由两名评价专家分别赋分,取平均分。如两名评价专家赋分相差超过20分,选取第3名评价专家赋分,并取3名专家赋分的平均分确定最终得分。  
第十九条   资料评价赋分65分及以上的成果,进入发表评价阶段。  
第五章  发表评价    
第二十条   发表评价采用现场发布会方式,主要对成果的实际效果、可推广性等进行总体评价和质询。发表评价得分占总分权重的30%。  
第二十一条    发表评价由发表评价专家组负责。评价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当年度进入发表评价阶段成果数量,发表评价专家组设若干评价小组,每小组由3名专家组成并设组长1名。  
第二十三条    评价专家组在现场发布会前召开预备会,统一工作要求和纪律。  
第二十四条    成果发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未到场或非本小组成员发表的成果,其发表评价为0分。  
(二)每个发布人只能发表一项成果,多人团体形式除外。  
第二十五条    发表评价采用百分制,评价专家在评价表上赋分并签署意见,每项成果取3名专家平均分。  
第二十六条    发表评价结束后,工程协会召开专家技术总结会,听取各专家小组评价工作汇报,专家组依据资料评价和发表评价得出综合得分。综合得分65分及以上的成果按照得分高低推荐Ⅰ类、Ⅱ类、Ⅲ类成果(占30%,40%,30%)提名名单(未参加发表评价的不予推荐),提交评价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七条    工程协会组建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召开评委会审定工作会议,评委会主要职责为:  
(一)对专家组提交的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优秀成果名单。  
(二)对成果评价、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指导意见。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由行业内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对评价专家组提交的推荐提名名单进行审议,经评委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确定为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  
第三十条   工程协会依据评委会审定结果发布公告,并为当年度优秀成果颁发成果证书。  
第七章  活动纪律    
第三十一条    公告成果发现弄虚作假、抄袭及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取消评价结果。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委员、评价专家应秉公履职,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取消评价专家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评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制定《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技术评价赋分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技术评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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