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充墙砌体“终身保修”吗?
孜孜不倦工程人
2024年02月22日 16:44:35
来自于砖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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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笔者接施工企业客户咨询,称竣工验收合格多年后的某工程,因填充墙砌体开裂被建设单位要求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主张的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施工验收标准》”)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中包括填充墙砌体;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单位认为,填充墙砌体应“终身保修”。

问题的提出






笔者接施工企业客户咨询,称竣工验收合格多年后的某工程,因填充墙砌体开裂被建设单位要求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主张的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施工验收标准》”)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中包括填充墙砌体;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单位认为,填充墙砌体应“终身保修”。

施工企业认为,主体结构是能承受和传递作用并具有适当刚度的由各连接部件组合而成的整体,俗称承重骨架。而本工程的填充墙砌体根本不起承重作用,仅是为了构成空间,因此不属于保修条款下的“主体结构”,不应当“终身保修”,而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应按照设计文件相关规定确定。


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填充墙砌体虽然被规定在《施工验收标准》附录B中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中,但不宜直接将其视为法律概念上的“主体结构”。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无论是主体结构的施工禁止分包,还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都可看出法律概念上的“主体结构”安全承载着建设工程使用的最低标准。我国在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引入了“主体结构”这一法律概念,遗憾的是,在与工程设计相关国家规范中找不到与之完全一致表述。因《施工验收标准》附录B中分部工程的名称法律概念上的“主体结构”表述一致,被司法实践广泛引用。但《施工验收标准》也明确,其编制目的是统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方法、程序和原则,适用于施工质量的验收,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其范畴;其亦明确,建筑工程验收中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方式在验收过程中应用情况良好,所以本次修订仍继续执行该划分方法。可见,《施工验收标准》附录B中划分分部工程的目的是便于施工验收,并非严格基于建筑物的基本使用功能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考虑,与“主体结构”这一法律概念从法律解释方法中目的解释的角度讲,有一定偏差。

此外,建筑物由结构体系、围护体系和设备体系组成。结构体系承受竖向荷载和侧向荷载,并将这些荷载安全地传至地基,一般将其分为上部结构和地下结构:上部结构是指基础以上部分的建筑结构,包括墙、柱、梁、屋顶等;地下结构指建筑物的基础结构。建筑物的围护体系由屋面、外墙、门、窗等组成,屋面、外墙围护出的内部空间,能够遮蔽外界恶劣气候的侵袭,同时也起到隔声的作用,从而保证使用人群的安全性和私密性。设备体系通常包括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和供热通风系统。从建筑物的体系出发,填充墙砌体应该属于围护体系,不承受竖向荷载和侧向荷载。从这一角度出发,填充墙砌体不属于主体结构。


结论






鉴于主体结构终身保修的内涵为: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只需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要进行大修就可以按预期目的使用,并完成预定的功能,即工程结构在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所谓“正常维护”包括必要的检测、防护及维修。笔者认为对工程质量保修条款下的法律概念“主体结构”的解释不能囿于《施工验收标准》附录B中的主体结构分部。由于填充墙砌体并不属于承重结构,不能简单地归为保修条款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应当承担终身保修义务。如果本案涉及的是砖砌体或剪力墙等承重骨架,承包人可能就要承担终身保修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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